文字解读:《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05年出台的《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2005〕92号)与我省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存在差异,为加强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一批文件的通知》(粤府函〔2018〕57号)要求,现对《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办法主要目标
修订本办法旨在通过相关条款的修订,使我省管理办法更适应形势需要、与国家文件要求保持一致,解决目前实际操作与管理办法存在差异的问题。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三)《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
(四)《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五)《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六)《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七)《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八)《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
(九)《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
(十)《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四、主要条款及修订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十五条,主要条款及修订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订依据。此次修订增加《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本办法制订依据。
第二条,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三十三条和国家海洋局《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第十条规定,经营性临时海域使用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不同用海类型和方式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也不同,删去原条款中的“3个月以上”,增加“用海类型和方式”表述。
第三条,明确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不再征收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或海域租金,全部纳入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删去有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海域租金有关表述。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国家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为避免文件频繁修订,不再将征收标准作《办法》附件印发,今后征收标准实行动态发布。三是根据财综〔2018〕15号文第六点,相应增加“2018年5月1日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的规定。四是结合我省机构改革情况,征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五是明确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按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三点,增加“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二是鉴于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不需每年办理,删去有关延续手续的规定。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明确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情形:(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五)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六条,明确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情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财综〔2008〕71号文第二条第(二)项,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为规范管理,增加“海域使用金减免具体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明确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及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及《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明确:(一)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二)申请减免省、地级以上市(计划单列市除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准;(三)申请减免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报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海域使用金缴库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第八条根据财综〔2007〕10号文第四条有关规定,明确省级指省或计划单列市。二是结合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情况对第九条、第十条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海域使用金预算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从2016年起取消海域使用金专款专用,相应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的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按照“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以便于具体执行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有关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