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民营企业参与的PPP不是成功的PPP”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又一重磅文件出台。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修订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范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改进了特许经营管理程序,为PPP项目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有一种说法,“没有民营企业参与的PPP不是成功的PPP”,可谓一言道出本质——从国际经验看,PPP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基于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基于公共部门(政府)付费的私人融资计划。我国借鉴国外经验推进PPP,本是为了缓解政府财政约束、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然而,此前推行的PPP项目以政府付费为主,特许经营模式被虚化弱化,社会资本主动创新、降本增效的动力不足,反而加重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去年1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不仅明确PPP将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还提出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正是为了坚持回归PPP本源,还能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推动民间投资结构持续优化调整。新《管理办法》对标的就是《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在坚持“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策取向的基础上,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直面民企参与难题——
首先是民企入场难问题。
由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因为同时具有公共性和经营性两种属性,其市场化融资过去一直存在较多制约和瓶颈,因此这个领域也成为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管理办法》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并细化相应的责任条款,规定“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公职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利于打破民资准入“玻璃门”。
其次是民企参与能力问题。
毋庸讳言,此前参与PPP的社会资本主要是央企国企,民企参与度不高,与PPP项目投资金额大、对专业水准要求高,而民企缺乏相关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不足等因素有关。《管理办法》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企支持力度,就是为了减少差距。尽可能把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落实到各个方面,才能实质性适当降低民企参与门槛。
最后则是积极性问题。
一般而言,PPP项目短则10年、长则40年,时间跨度大意味着要面临政策变化、人事变动等诸多风险,收益水平还较低,故而一些企业更青睐“短平快”、收益高的项目。一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政府侵占、挪用、拖欠特许经营者有关应付款项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有关民商事争议通过仲裁、民事诉讼解决等,完善争议解决制度,重点解决政府履约诚信低问题,利于稳住民企预期、提振民企信心。另一方面,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不仅能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也能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双管齐下,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