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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49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年05月28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政案〔2020〕2号

A类 

民进广东省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专业人士交流合作的提案》(第20200496号)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速增长,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需求迅速增长,为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专业人士交流合作提出新的目标。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现代专业服务与金融服务发展,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专业人士交流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们提出的建议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我们非常重视,结合目前实际,经反复研究论证,相关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港澳地区会计师每年须在内地居留不少于六个月的限制性规定”及“适度放宽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权”问题

  2016年5月,《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6〕9号)中明确,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担任合伙人的港澳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港澳人士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内地审计工作经验等。2017年8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修订并以财政部令第97号重新发布),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权的限制性规定取消。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属于普遍性规定,并非针对港澳人士单独设置的限定性条款。目前,港澳人士在内地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已实现国民待遇。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大湾区内将建成1小时工作生活圈,我厅近年来也持续向财政部争取在大湾区内进一步放宽港澳合伙人居住时间限制。

  二、关于参照有关做法,授权、协调相关机构进行法治建设,“放宽财政部《暂行办法》中的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范围”问题

  我国职业资格实施目录清单管理,职业资格取得的方式及要求均属于国家事权,省级无权制定相关政策。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均属于中国职业资格。而港澳会计专业执业资格不属于我国职业资格实施目录清单事项,互认或单方认可会涉及法律修订,工作难度大。为推进相关领域粤港澳大湾区职业资格认可,促进港澳人才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2019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推进港澳注册会计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作出专门部署,其中明确:对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实行国民待遇;争取财政部支持,落实对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协议,成为从事特定业务或执行特定管理职能的合伙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直接执业。

  我厅近年来多次向财政部持续争取放宽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范围,但受限于现有法律约束条件,暂不考虑进一步突破。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向财政部反映情况,推动国家在立法层面放宽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范围,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融合发展。

  三、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可在会计师专业资格认证方面设立共同的认证机构来处理跨境认证事务,试行‘一试三证’”问题

  内地与香港、澳门属于不同法域,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差别较大,而职业(专业)资格特别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均以各自的法律法规作为设立依据,决定了职业资格框架准则存在较大差异,互认或单方认可会涉及法律修订,工作难度大。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资格。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政策事权在中央,我省近年来也持续向财政部争取具有台港澳境外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士采取备案或单独认定等方式在珠三角九市范围内直接执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备案或单独认定方式目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2012年修订)》规定,目前内地已与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实现最大限度考试科目互免,符合条件的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可豁免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四门考试科目,仅需考“经济法”“税法”科目。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地职业资格管理运行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在内地,职业资格是由政府主导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香港,特区政府没有职能部门主导,由行业协会或法定机构依法管理,实施行业自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属于内地特有资格,与港澳没有对应资格,其效力也仅在内地有效,因此没有对等专业资格可以直接互认或豁免。港澳人士如在内地工作,其参加会计职称考评已完全等同于国民待遇。

  关于“试行‘一试三证’”等有关建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前期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时已纳入相应考量,但因法律限制、事权限制等因素制约,争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尤其关键。基于此,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共同的认证机构来处理跨境会计师专业资格认证事务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切实为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提供便利。同时,也积极向财政部反映,推动国家层面的改革创新。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的高校课程上增设湾区各区域现行财会、税务法规的基础普及课程”“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内专业服务企业为在校的会计专业的大学生提供跨区实习的机会”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地实施以来,进一步推动了粤港澳三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不断深化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你们提出的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可以从实操层面促进年轻一代的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人才的合作和交流。

  (一)通过“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在线开放课程联盟”免费共享35门优质会计专业课程。完善课程建设,强化课程育人。“十三五”以来,我省教育厅非常重视会计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共立项15项会计学省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省级以上会计学课程19门。为推动粤港澳三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通过“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在线开放课程联盟”,引进了一大批会计类优质课程,目前会计学专业上线课程数达35门,面向联盟高校免费共享。

  (二)采取多种方式为年轻一代粤港澳会计专业人才搭建实践交流平台。有关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内专业服务企业为在校的会计专业大学生提供跨区实习的机会的建议非常好,目前,我们也正在探索多种方式,为年轻一代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人才的交流与融合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不断探索校企协同、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机制。我省相关院校充分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内相关企业等校外资源优势,依托产业集群协同开展特色基地建设,拓宽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和实战的平台。近5年,立项建设省级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14个。通过提升校企合作深度、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开展科学研究等举措有效推进校企协同育人工作,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2.持续开展粤港澳年轻一代会计专业人士的交流互访活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十分重视与港澳年轻一代会计专业人士交流合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香港青年会计师发展交流协会,不定期组织青年会员来粤走访高新技术区、上市公司、高新企业,增进交流合作。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香港青年会计师发展交流协会签署《穗港青年会计师培训交流合作框架协议》,为两地青年会计师加强交流学习与合作提供专业化平台,推动两地会计业界互相学习、共同提升、共谋发展。我省“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均有面向香港年轻会计师开展的实习活动。

  下一步,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会计学专业建设,依托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在线课程联盟,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质量,鼓励高校在开设会计学专业课程的同时,增设税务法规、会计准则差异等基础普及课程,培养面向粤港澳三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湾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我厅也将持续加大粤港澳年轻一代会计专业人士交流合作力度,为提升粤港澳青年会计从业人员跨区执业能力,促进年轻一代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人才的交流与融合做好服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在省社会主义学院开设面向港澳专业人士课程,邀请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尤其是青年会计专业人才参加培训,增进其对内地的了解,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会计专业人员交流。

  五、关于“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专业服务信息发布平台,方便区内企业寻求适合的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问题

  目前,“粤港澳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联盟”的参与组织方均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了专栏网页,供社会公众查阅相关信息。2017年底,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共同搭建的“粤港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联盟”平台正式成立,并于2018年12月正式扩容,加入澳门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粤港澳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联盟”。现合作联盟成员发展至61家,包括广东省珠江三角洲9市及汕头地区的31家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2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澳门8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合作联盟框架下,粤港澳三地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深化在人才、资源、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优势互补,全方位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下一步,拟于今年上半年将“粤港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联盟”扩容,扩容后的合作联盟将包括114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粤方事务所56家,港方事务所50家,澳方事务所8家)。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完善专栏信息,整合各方信息,集中发布政策资讯,共同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专业信息。并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积极与省政务服务数据局对接,开辟粤港澳大湾区会计相关专业服务信息板块,方便企业或会计从业人员寻求适合的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财政厅

  2020527

  (联系人及电话:陈睿 020-83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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