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728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财政案〔2019〕206号
A类
卢春燕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实施“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战略,加大对韶关生态发展区发展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的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基金、加大对粤北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
省财政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统一部署,通过完善省级转移支付体制和生态保护补偿等各项体制机制不断加大对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促进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据统计,2018年,省级安排韶关市各项补助(含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共233.6亿元,增长25%,占当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69%,省级转移支付已成为韶关市财力的重要来源之一,有效保障了当地社会民生事业发展。
一是完善省级转移支付体制。研究建立普惠性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不再简单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指标和财政收入,突出考虑财政困难程度、人口等因素,构建托底保障机制和财力均衡机制,增强含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在内的欠发达地区“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保障能力。坚持省级财力下沉,加大对含韶关市在内的欠发达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2018年省财政安排韶关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124.9亿元,增长16.3%。二是完善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机制。制定《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扩大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促进生态地区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2018年省财政共安排韶关市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12.5亿元,同比增长94%。2019年安排14.7亿元,同比增长18%。三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目前,除国家规定的民生政策,以及省政府要求需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的政策外,省对市县没有其他配套政策的要求。考虑到市县实际困难,省财政通过增加省级负担比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等措施,着力减轻市县出资负担。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事权,根据“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将全省县(市、区)精细划分为4档,其中韶关市的南雄市(原中央苏区)、乳源县(民族县)享受第一档政策(补助比例100%),其余县(市、区)全部享受第二档政策(补助比例85%),切实减轻市县负担,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由于目前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方案还在制定中,具体的项目建设内容尚未最终确定,有关出资方案需进一步研究细化。同时,按照省级政策性基金清理有关要求及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的规定,目前只保留产业发展基金等4项基金,且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也包括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生态旅游等用途,因此不宜再重复设立生态环保类基金,市县可积极与相关单位对接,申请产业发展基金支持。
下一步,省财政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支持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规划、建设,按照职能分工,会同相关部门测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所需财政资金,研究提出资金保障总体方案,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同时,继续加大对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会同部门在研究专项领域政策时向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倾斜支持,支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促进其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加大对北部生态发展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投入力度的建议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财政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编版)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抓手,持续加大对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力度,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据统计,2018年韶关市的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为6345元,在粤东粤西粤北12地市中最高,已达到珠三角各市平均水平(7121元)的89%。
下一步,省财政将继续通过完善省级转移支付体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等措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立足省情实际,加大对北部生态发展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三、关于将建议将市级和市辖区列入生态考核补偿范围及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有关部署,省财政积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并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扩大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实现生态发展区全覆盖,将韶关市的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新增纳入补偿范围。2018年三区首次获得补助资金共1.2亿元,2019年获得1.8万元,同比增长50%。同时,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再简单考核生态地区GDP和财政收入,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多、谁得益多”的原则,建立财政补偿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生态环境状况”挂钩机制,加大对生态禀赋好和生态建设意愿强的地区的支持,让保护环境的地方不吃亏、多受益、更有获得感,引领生态地区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对粤北生态保护区加强水资源补偿的建议
近年来,省级不断加大在水利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向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倾斜,2017-2019年,省财政共安排18.2亿元支持韶关市水生态建设。您提出的“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由水资源使用率超过平均水平的地区按1.5元/立方米单价补偿给水资源贡献地区”具有一定的建设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将进一步研究论证其可行性,同时,还将通过制定河湖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逐步将江河湖库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治理修复区等纳入补偿范围,并适时开展区域水质水量生态补偿试点,推动建立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五、关于完善和推广碳普惠制度的建议
据省生态环境厅反映,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基于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管理与交易,总量主要考虑我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均为基于自愿的项目减排机制,具有非强制性、无总量控制目标等特点,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有着本质区别。我省允许控排企业购买提交一定数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来抵减部分企业碳排放,相比欧盟与国内其他区域碳市场,我省可抵扣比例已属较高。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深化碳普惠制试点,不断拓展并完善低碳领域方法学,提高申报管理工作效率,引导企业、社会公众购买碳普惠制项目减排量,服务于全省绿色生态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明伦,020-83170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