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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75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年06月24日 来源:本网

粤财政案〔2019〕190号

B类 

倪丽君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市本级和市辖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比例的提案》(第20190750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经费使用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促进教育事业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相关背景情况

  从2005年起,我省基本建立起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之后省级财政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各地的教育转移支付力度。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全省统一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全省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5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的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资金。2013-2015年,我省逐年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其中,小学每生每年提高200 元,初中每生每年提高400元,到2015年达到小学每生每年1150 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 元的水平。

  2016年,在中央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我省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比例的背景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省财政相应调整了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级分担比例政策,充分考虑了地方办学的实际困难,对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县、困难地区按100%补助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同时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市辖区的扶持力度,对其补助比例从40%提高到60%,对接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较多的珠三角地区,对其补助比例从20%提高到50%,为各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2018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规定从2019年起省财政对潮阳区、潮南区、惠东县的分担比例由80%调整为100%,对汕尾市城区分担比例由60%调整为100%,调整后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也全部纳入100%负担范围。

  二、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安排情况

  目前,欠发达地区中,由省财政100%负担的县(市、区)达到32个,80%负担的县(市、区)达到39个,按60%负担的市、区达到34个。2017-2018年省以上财政分别安排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08.09亿元、115.67亿元,2019年已安排123.86亿元。以河源市源城区为例,2019年核定源城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10298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6179万元,源城区负担4119万元。

  三、将省对市辖区、市本级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负担比例提高至100%的有关建议

  市辖区教育是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辖区承担的教育任务也逐步加重。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做了相关的测算。以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测算,如将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市本级、市辖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100%,那么涉及省财政增支约为9.74亿元。同时,如将市本级、市辖区提高至100%,则很可能引起其他地区的攀比效应,增支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且今年以来,受国家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和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全省财政收入增长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全省收支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短时间内将经济欠发达地区市本级和市辖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比例提高至100%存在困难。

  从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发展历程看,政策都是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断调整和完善的。下一步,我们拟结合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刚印发的《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7号),研究我省的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充分考虑各位代表的意见,进一步研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市本级的支持政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韦媛媛,020-83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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