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371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财政案〔2019〕201号
A类
杨森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省级奖励基金,增强我省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措施的提案》(第201903713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省级奖励基金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一)落实国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明确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积极落实国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行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丁颖科技奖、广东专利奖等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表彰奖励均已对获奖者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提高了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宜新设省级奖励资金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科学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考核检查和评比表彰活动的文件精神,我省已印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明确除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规定必须开展的以外,必须严格按照该意见公布保留的活动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停止。如需新设立,必须在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因此,不宜在已有科技领域表彰奖励活动基础上再新增设立省级奖励资金。
(三)落实大湾区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来粤工作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大对大湾区内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实施高层次人才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5日印发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明确实施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税政策,省财政已会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明确了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认定标准等,切实将中央对大湾区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这是粤港澳大湾区内高层次人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研人员在内)都能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地破除了人才流动的壁垒,为港澳和国外高层次人才来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财税政策支持。
二、关于减免企业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科研人员未纳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考虑到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央事权,省级财政和税务机关无权修改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省财政将会同税务机关继续向中央提出完善人才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建议,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企业高层次科研人才的激励力度,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最大限度地调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提供更良好的科研环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允,8317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