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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61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9月11日 来源:

粤财政案〔2018〕14号(A) 

方迎生: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财税扶持政策,进一步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提案》(第20180619号)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强对我省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社会组织的发展。
       一、建立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我省历来重视政府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通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优势,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2014年,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修订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将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扩大到社会力量,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资金安排等进行了重点规范。2015年,省财政厅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粤财行〔2015〕276号),修订后的指导目录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容更加全面。2017年,我省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17〕73号),要求各地各单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顺应公共服务需求、促进公共服务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省财政已建立并推行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据统计,2017年全年,全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出达223.65亿元。例如:
       (一)2016年,省财政从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用于省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
       (二)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精神,支持省民政厅开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事项“放管服”工作,省财政安排行政审批事项“放管服”工作经费100万元,专项用于对需审批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清算和抽查进行审计,通过向第三方(合法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服务,改变了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清算和抽查审计情况和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设立专项资金培育发展新成立的社会组织。2012年,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省财政设立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2012至2016年),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共同管理,对新创办的社会组织(成立3年以内)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支持。2014年,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768号),进一步优化了资金分配流程和投入方向。2012至2016年共计补助全省1,890家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在办公场地租金、社会公益项目成本费用以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2017年,该专项资金按规定已到期且已完成预期目标,经绩效评价后自2017年起不再安排。
       关于您提出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方式,建立分类分层的社会组织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体系”的建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7年4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其中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中央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税收政策和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慈善组织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经统计,近年来,省财政通过多种经费渠道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向某类社会组织安排经费。一是省财政每年在省商务厅部门专项资金中安排拓展内销事项方向资金,用于支持省商务厅,省政府驻外省办事处,广东驻全国各地商会、行业协会、促进会开展省委、省政府主办或重点交办的经贸活动,参加国家部委及兄弟省(区、市)牵头举办的经贸活动,组织广东企业开展项目对接交流活动;支持地市、办事处及行业商协会拓展广货内销市场。近三年来资金安排情况:2016年安排2,000万元、2017年安排1,500万元、2018年安排900万元。二是2017年,省财政在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个行业50万元的标准,安排纺织、水泥、玻璃、钢铁及造纸等5个行业协会共25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行业能效对标试点项目。
       (二)向特定社会组织安排经费。一是省财政从2017年起在原每年支持省老科协20万元、省老科联19万元的基础上,按原渠道增加至50万元,同时新增省老教授协会每年工作经费50万元。二是2018年,省财政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80万元,用于支持省环境科学学会进行涉核项目邻避问题调研与对策研究项目。
财政资金对某项事业投入多少主要受财力状况影响,我省财政虽然总量位居全国前列,但人均财力居全国下游水平,实际上是“财力弱省”。省财政已在全国率先于2012至2016年每年安排近1亿元规模的专项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同时,考虑到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省财政已建立并推行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其开展业务活动,社会组织可主要通过会费、合法经营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扩大经费来源,不过度依赖政府。
       关于您提出的“增强对第三方评估的监管,健全社会组织财政扶持性支出的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议。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有关工作,属于各级各有关部门日常性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相关工作经费均由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相关经费需求,各级财政将根据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所需经费提供资金保障,以支持部门开展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按职能分工,目前省财政厅主要是对纳入年度重点评价范围的有关省级财政资金组织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按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和处室,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我们也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有关省级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按规定进行绩效目标申报、监控和评价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已逐渐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社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服务的有力提供者,势必需要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现有优惠政策,突出政策宣传针对性,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分类指引,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收集社会各界在相关税收政策制定、调整、执行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为国家出台更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决策参考。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很多支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的普惠制税收政策,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参与税收政策调研,认真抓好、抓实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在内的纳税人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您反映的“分类整合制定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细则,落实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对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公益性捐赠有关税收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做好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支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2018年4月,省财政厅联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了《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强化了部门间沟通协作,为非营利组织顺利获取免税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流程。据统计,截至目前,累计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2,526家,确认省级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374家。省国税局严格贯彻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有力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条件,及时梳理和分析政策对企业带来的多项利好,扩大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推广的辐射面,提高政策的社会认知度、认同度,为政策的落地生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实施环境。二是提供政策指引。根据纳税人需求,编写了《税收优惠一本通》,其中涵括了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了该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提供资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制作了电子书以及纸质书,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营商办税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二)多措并举推动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落实。提升站位、主动作为,围绕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社会组织,要求全省地税系统强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新闻媒体,帮助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知晓并准确适用政策。在政策宣传方面做好点面结合,一方面关注非营利社会组织成长,坚决执行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根据相关税收优惠举措,有利于促进企业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合作,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大做强。2017年全省各级地税系统分类开展纳税人培训4,635场,参加培训103.5万人次;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展纳税人培训3,034场,联合培训人数80.6万人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及时、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多项便利化办税手段为纳税人营造良好办税环境。依托信息化手段,持续推进国地税联办、全省通办和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全力打通办税“堵点”、“痛点”,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一是完善“家门口”一站式联合办税服务。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实现全省全部县区的827个实体办税服务厅全覆盖;推行“同城通办”、“全省通办”,极大减轻纳税人省内办税的通勤成本。二是探索实名制管理。打造“实名认证、实名办税、实名服务、实名管理”的全链条管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提供无纸化办税服务,实现9大类92项涉税事项网上全程无纸化办理;同时整合优化办税流程,让纳税人尽可能少提交资料,仅2017年以来取消涉税事项25项,简化优化流程70项,取消报送资料893项。三是推广“云端上”的电子税务局。上线全国首个国地税共建的电子税务局,实现国地税1134项业务事项、118项联合业务事项一网通办,服务了全省400万户单位纳税人和4,200万自然人,减少纸质资料报送约80%。四是打造“指尖上”的智能自住服务。利用银行、社区、街道等网点,扩大自助办税服务覆盖面,全省开设202个24小时全天候的国地税自助办税厅;持续优化微信办税功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用一部手机就能轻松搞定6大类71项办税事项。五是全面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3月30日发布了首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包含了5大类82个事项。同时创新推出电子税票,有效打通电子办税“最后一公里”,实现纳税人开具税票“一次都不用跑”。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会同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不断开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的新局面,促进我省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威,020-8317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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