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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23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8月22日 来源:预算处

粤财政案〔2018〕177号(A)

谢泽生等委员: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单位主要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1〕75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省市联合督办提案办理工作的函》(粤协办函〔2018〕127号)要求,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财政统筹帮扶力度促进粤东粤西粤北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案》(第20180232号)被列为省市联合督办提案和省财政厅厅长领办提案。我厅将办理该提案列入2018年度的重点工作,单独制订并印发了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经综合省府办公厅、省税务局、省金融办会办意见,并赴汕头市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对粤东粤西粤北发展的认识,着力解决好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7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缩小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发展差距,是广东区域协调发展的紧迫任务”。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全面实施以功能区为引领的区域发展新战略,强调要“让每个功能区各尽所能、各展所长,由原来单一发展模式的‘跟随者’转变为各自功能的‘引领者’,通过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你们站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提出“加强财政统筹帮扶力度,促进粤东粤西粤北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案,完全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感。我厅将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积极支持解决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2013-2017年,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振兴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决定,积极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发展。一是以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三大抓手”为重点,积极落实振兴粤东粤西粤北发展战略。2017年,省财政安排粤东粤西粤北12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2161亿元,占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62%。二是支持产业共建。统筹约210亿元对企业实行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和一次性叠加财政奖补,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产业共建,实现高水平产业转移。三是调整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增强省级财力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发展。2010年,我省将“四税”省与市县分享比例由“四六”调整为“五五”。2016年,将中央下放增值税25%部分留在省级,通过适当集中珠三角财力,增强省级调控能力,进一步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转移支付补助。2017年,省级从粤东粤西粤北12市分享收入仅为371亿元,而省对粤东粤西粤北12市转移支付(含税收返还)达2161亿元,是省级分享其税收收入的5.8倍。四是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增强粤东粤西粤北财力。调整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通过财政增量返还和协调发展奖励两项措施加大激励力度,调动市县发展积极性。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力度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引导各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完善“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政策,积极落实中央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转移支付政策。从 2017 年起,对原中央苏区县省管高速公路、国铁干线资本金省市出资比例调整为全部由省级承担。从2018年起,对国家和省规划的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高速公路、国铁干线项目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由省级全额负担。将原中央苏区县、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专项财力补助由原来的平均每县每年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等。

  目前,我厅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从完善省级转移支付体制、区域生态补偿体制、区域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机制等方面入手,研究构建完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支持力度,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

  二、关于“将困难市辖区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体制,区是地级市所辖的行政区划,是市的区域主体。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区级财政由市级财政统一管理和指导,对市辖区实行转移支付属于所在地级市政府的事权范围,市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在本级财政收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中统筹解决。同时,从收入划分看,省对县级市和市辖区实行统一的收入划分比例(即各地税收均按统一的分享比例缴入省库)。区作为市的区域主体,除了按收入分享比例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以外,还需按所在市的既定分享比例上划市级收入,从而导致市辖区和县级市最终享受的收入分享比例存在差异。因此,区和县(市)在所属地级市的定位和收入划分比例均不同,在享受转移支付政策时也会有所差异。

  考虑到我省欠发达地区部分市辖区的财政困难,按照公平性、普惠性的原则,省财政积极采取一系列政策给予支持。财力性补助方面,如将粤东粤西粤北市辖区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将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戴帽到区。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重大民生政策方面,省财政对包括汕头市市辖区在内的欠发达地区的负担比例一般超过5成,部分甚至由省全额负担。如在义务教育方面,省级对汕头市市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的分担比例不低于60%(其中,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分担比例为60%,对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分担比例为80%);在社会保障方面,对汕头市市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按65%的比例给予补助,实行与县级同等待遇。2017年,省对汕头市市辖区转移支付合计116.8亿元,占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51%,成为了市辖区财力的主要来源之一。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的要求,结合“一核一带一区”的区域发展功能定位,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市辖区的帮扶力度,同时通过压实市本级对市辖区主体责任的方式,提高市辖区的财力保障,增强市辖区的发展后劲。

  三、关于“分地区确定省与市县共享税种的分成比例,对粤东粤西粤北欠发达地区改按省与市县4:6分成”的建议

  我厅认为,宜参照中央对各省的收入划分体制,对市县实行统一规范的收入划分比例,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支持主要通过转移支付政策实现。一是从体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出发,宜对市县实行统一的收入分享比例。目前,中央对各省(市)均实施统一的划分比例,并未分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分享比例。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对市县实施差异化的收入分享比例,将造成省与市县讨价还价并频繁调整比例的现象,不利于维护体制的严肃性,也不利于省和市县的收入稳定。二是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要兼顾保障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和保障市县利益。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发展差距大,需要省级保持合理的收入分享比例来增加统筹能力,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收入规模较小,提高其收入分享比例所能获得的入库收入,是小于省级对其转移支付规模的,不利于增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财力,不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初步统计,2017年省对汕头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达132亿元,是汕头市上划省级税收收入的2.4倍,省对汕头市的净补助额达68亿元。三是上一轮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中,省对粤东粤西粤北60县上划省“四税”收入超基数全额返还。也就是说,省级已通过转移支付政策,将粤东粤西粤北60县上划省税收增量给予返还,间接提高了当地税收分成比例。

  四、关于“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设立新区产生的省级税收收入增量部分调整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并延长年限返还新区”的建议

  根据《粤东西北地级市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从粤东粤西粤北地级市新区设立第二年起,省5年内每年按新区范围内产生的上划省“四税”超出设立年的增量部分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已核定下达汕头市海湾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约10亿元。上述资金本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只要求对资金使用方向进行规定,并未指定具体项目。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体制,一并统筹研究调整粤东粤西粤北地级市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政策。

  五、关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的建议

  省财政将积极指导各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一是建议各地积极争取政策性基金支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2016-2017年,省政府先后两次对省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省级政策性基金从24项清理整合为4项,具体包括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省创新创业基金、省产业发展基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我省政府出资或注资省属企业611亿元,总规模为6250亿元,分别支持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前沿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及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等。根据中央要求和审计部门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领域的意见,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基金,考虑到当前省已出资或注资省属企业设立4项政策性基金,目前主要是在现有基金中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粤东粤西粤北市县可按照规定,申请上述基金的支持。二是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近年来,中央和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财政部和有关部委已陆续出台了在垃圾和污水处理、收费公路、综合管廊、重大水利工程、水污染防治、公租房、养老服务、民办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指导意见。省财政通过每年举办全省PPP管理培训班,对各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建议粤东粤西粤北市县用好国家PPP政策,结合自身实际规范发展PPP项目。三是整合资源发挥市场优势。对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建议整合资源,培育和打造具有自我造血能力的融资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募集低成本、长期限建设资金。

  六、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适当减少基层政府支出责任”的建议

  我厅积极推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13年起我厅探索开展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置换调整试点。2016年,按照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部署,我厅报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路径、时间节点、职责分工等。在积极落实国家部署有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在民政、社保等领域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研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目前,我厅正按中央部署研究制订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合理确定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共同财政事权,并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市县财力差异和功能定位,分类分档明确省级和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七、关于“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增加县级的基本财力”的问题

  近年来,我厅按照“压专项、扩一般”的改革思路,不断完善转移支付支出结构,提高含财力性转移支付在内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增强市县自主能力。2017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1647亿元,占转移支付比重达60%。其中,2017年省对汕头市一般性转移支付67.9亿元,占省对汕头转移支付比重达60%,比2013年比重提高了约9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等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加大托底保障,缩小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财力差距,促进各地区财力均衡。

  八、关于“尽可能降低粤东粤西粤北地方财政的配套比例”的问题

  目前,除国家规定的民生政策,以及省政府要求需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的政策外,省对市县没有其他配套政策的要求。一方面,有些事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本属市县事权,主要应由市县财政承担出资责任,省财政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这种情况下,不是配套的问题,是地方必须落实支出的主体责任。建议汕头市等地区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好自身支出责任。另一方面,考虑到市县实际困难,我厅已通过增加省级负担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措施,着力减轻地方出资负担。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农惠农等重大民生政策方面,省财政对汕头市在内的粤东粤西粤北欠发达地区的负担比例一般超过5成,甚至由省全额负担。同时,省委、省政府在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筹措项目资金时,已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加大了倾斜力度,省财政也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省级资本金。如国铁干线项目,目前在建及拟新建的国铁干线项目主要集中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于欠发达地区(含粤东粤西粤北地区12市及肇庆、江门、惠州3市),国铁干线资本金原则上仍由省(部)、市按7:3的比例负担。个别困难的欠发达地区确因财力困难无法承担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资金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帮助解决。同时,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已组建设立,建议包括汕头市在内的粤东粤西粤北欠发达地区可积极与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对接,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推荐纳入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资项目范围。

  下一步,省财政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本金,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叶杏娟,020-83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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