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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58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6月05日 来源:采购监管处

   粤财政案〔2018〕152号(A)   

邓文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目前,我省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管、投诉处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发现的投标保证金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管理。您的建议紧扣国家政策、政府采购改革方向和工作重心,与时俱进,针对性强,很有参考价值,为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推动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关于依法制止代理机构法外要求保证金到账和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的建议

  在招标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提前获悉投标供应商的数量,或减少开标时核对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若干天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侵害了供应商的权利。虽然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此类问题,在每年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中,均把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定性难、处罚难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中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明确提出了规范保证金的要求,对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厅将发文强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的规定,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同时,我厅将积极开展相关调研,摸清我省政府采购领域所需缴纳的各种保证金现状、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建言献策,争取国家层面尽早出台取消各类保证金的意见。

  二、关于加强监管并要求代理机构提高服务意识的建议

  近年来,在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方面,我省强调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通过开展全省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检查、依法开展投诉处理、加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等工作,突出监管主业,狠抓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为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提高代理机构服务意识方面,通过对代理机构提出认真学习招标业务、善于积累相关专业知识、加大专业人员业务学习和行业培训力度、转变服务观念并加强对投标人的服务意识等要求,强调代理机构是为招标人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要突出专业优势,提高服务含金量。

  下一步,我厅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和提高代理机构的服务意识:一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二是继续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情况,强化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监控录相、采购文件、采购档案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内容的检查,促进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有序开展。三是继续加大对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对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处理,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四是推进全省代理机构的诚信建设,通过建立代理机构诚信数据库,记录代理机构的信用、奖惩状况,对代理机构实行诚信动态管理。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健都,8318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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