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06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5月31日 来源:采购监管处

  粤财政案〔2018〕166号(A)

民盟广东省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相关规定,近年来,财政部门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你们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所提内容,紧扣政府采购改革方向和工作重点,反映了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现实问题,所提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为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与时俱进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

  (一)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法治情况。

  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若干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截止至2018年5月,国家已印发了36个备忘录,我省已转发31个。此外,财政部先后制定和完善了采购方式、质疑和投诉、专家、代理机构等相关管理办法,印发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有关规定,不断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对禁入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如何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等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地域限制,政府采购执行全国统一的政策及标准。

  (二)我省逐步构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

  我省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与时俱进,结合实际,不断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1.强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努力,探索实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网)与“信用中国”的数据对接,力争2018年6月,在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可直接查询在库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强化专家的信用管理。一是严把准入关,对申请成为专家前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予选聘。二是建立专家违规的惩罚机制,加大专家的违规成本,处罚的金额、承担的法律后果应与其所拥有的评审权力相适应。三是落实退出制度,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予以解聘;对专家存在违法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努力,探索实现省政府采购网与“信用中国”的数据对接,力争2018年6月,在全国率先推行采购人运用“信用中国”的信用信息来选择代理机构的信用监管新模式。

  4.规范信用查询渠道,实现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和共享,推进失信联合惩戒。除了“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社会公众等还可通过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省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一是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设立“信用信息双公示”栏目,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信用广东”共享推送至“信用中国”。二是省政府采购网设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曝光台”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处罚信息”等栏目,可分别查询供应商违法违规失信情形、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提供政府采购投诉或检查处理决定监管信息等,其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共享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在财政部2017年度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第三方评估中,我省得分排名全国第3。

  (三)积极向国家层面反映,努力推动政府采购修法工作。

  据了解,财政部正在研究修法计划,我省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参与立法项目的研究工作。

  下一步,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所提建议,连同我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我省将积极向财政部沟通反映,为《采购法》的修订或新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意见。

  二、关于联合政府各部门完善资信链,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的建议

  一直以来,我省财政部门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沟通,不断完善资信链,大力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一是2017年5月,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对接,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嵌入公共审批平台,向进驻平台的28个省直部门提供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查询。组织梳理了10个部门措施清单,将信用核查嵌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自动推送红黑名单、自动嵌入奖惩措施、自动匹配审批事项、自动汇集反馈实施情况。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关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由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积极指导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的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下一步,一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结合提案中提出的目前中小企业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的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二是积极向国家反映中小企业认定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三、关于加强业务培训与调研,提高资信证明的评审辨识能力的建议

  (一)加强业务培训与调研。

  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分片联络机制,2016年起,每年对市县监管部门干部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每年召开一次市县监管部门工作座谈会,结合专项工作选择部分地市开展监管工作调研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下级监管部门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实现对下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沟通指导,形成合力。二是持续开展代理机构实地调研工作、代理机构抽取专家业务专项培训,对代理机构进行政策宣讲,指导开展业务,提高“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能力,2016、2017两年全省分别对68家、101家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检查促进业务,不断提高代理机构资信证明的评审辨别能力和执业水平。三是2018年,省级牵头,省市联动,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专家职业道德、诚信纪律等内容,不断丰富完善专家在线考试题库,组织开展现场轮训,在全省范围内对在库专家分期分批开展全员轮训,通过培训,提高专家对资信证明的评审辨别能力。四是加强对采购人省政府采购网平台操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专项培训,对业务量较大的省直系统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和专项监督检查,要求采购人做好包括信用建设的内控管理工作。2016年来,通过各类培训,已对市县监管部门、代理机构、专家、采购人等培训了3000多人次,有效提高其水平。

  (二)有效提高资信证明的评审辨识能力。

  一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配合,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相关工作。二是落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依法严把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入门关,确保代理机构专业素质,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三是坚持权威认证,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证书、证明有效性的问题,监管部门坚持函询权威部门进行鉴定真伪,避免错判误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全社会,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构建,政府采购信用建设作为其中重点领域的诚信建设,下一步,结合提案的建议,我省将继续加大业务培训与调研力度,并进一步强化联动惩戒,充分利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提高资信证明的评审辨识能力。

  四、关于加强监管、从严惩戒,形成失信必罚的社会共识的建议

  (一)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

  一是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强调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突出监管主业,通过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监管。二是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完善省政府采购网作为统一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引入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外部监督。三是建立和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按照《采购法》规定,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沟通,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协同监管,2017年,省财政厅对审计部门移送反映的9名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解聘;2018年,省财政厅对纪检部门移送反映的5名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解聘。四是从严惩戒,形成威慑。通过加大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坚决纠治违法违规和不良失信行为;落实财政部“一地受罚,全国禁赛”的要求,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2017年全省依法作出供应商行政处罚31件,相关处罚信息全部予以公开曝光,并按规定推送至“信用中国”,形成威慑。

  (二)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是除了日常工作中注重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指导外,还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纠正下级监管部门的违规行为,2017年省财政厅受理了17件涉及下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撤销了3件,确认违法1件,有效纠正有关部门的违规行为。二是畅通控告和检举等渠道,根据《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规定,如发现类似提案所提及的监管部门存在违法行为、应公告事项延迟上网等,知情人可向有关部门控告和检举,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2018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公开有关规定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8〕35号),重申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切实做好包括投诉处理决定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今后将继续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督促应公告事项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下一步,结合提案的建议,我省将加大力度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一是记录代理机构的信用、奖惩状况,对代理机构实行诚信动态管理。二是建立三方互评制衡机制,对专家履职情况和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履职情况等予以记录,在专家履职记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专家诚信档案。三是借助“数字政府”平台,加快推进省政府采购网与“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完善对供应商的诚信考核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和政策威慑。

  衷心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彤、020-83188511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