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65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5月28日 来源:工贸处

  粤财政案〔2018〕167号(A)

钟强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免予将省属高校资产公司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提案收悉。经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将省属高校企业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是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2010年,中央已将教育部所属623户企业(含高校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的要求,以及审计部门指出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还不完整等意见的整改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有关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起将包括部分省属高校企业在内的省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因此,将省属高校企业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是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

  二、符合政策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留归单位

  省属高校企业收益既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也包括企业的其他经营收益,要严格区分其国有资本收益的性质,对经教育部门和科技部门确认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财政部门将按政策在核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予以抵扣(即留归企业);对不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还是要按规定上缴财政。

  综上,省属高校企业应按规定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但对经教育部门及科技部门确认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可按政策在核定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予以抵扣。下一步,对于省属高校企业经教育部门及科技部门确认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我厅将会同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做好省属高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相关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孙涛,020-83170361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