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A类)
粤财人案〔2021〕282号
赵晓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广东省 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公告过渡期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落实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政策情况
我省积极贯彻落实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优惠政策,有力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发展。一是及时明确我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2020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衔接公告》)。为贯彻落实以上两个公告,做好我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我厅认真开展调研论证,联合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印发了明确我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包括确认时间、流程等内容,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压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工作部署,为推进简政放权,明确将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有效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序开展。二是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我厅联合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每年开展省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在我厅及省税务局、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布名单,有力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截至目前,省级累计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3300多家。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也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按规定相应公布名单。
二、关于“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无法申请社会组织评估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建议。根据《衔接公告》第四款规定,确认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按规定条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即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如符合相应规定条件,在确认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即使尚未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也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
三、关于“延长2020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送时限”的相关建议。2021年2月23日,我厅和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规定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于2021年4月底前完成,已将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评定工作期限进行了相应延长,并于2021年5月发布关于2020-2022年度广东省省级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四、关于“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计算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占比”的相关建议。《衔接公告》明确了在确认社会组织2020至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相关部门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计算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落实好国家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政策,并加强调研,主动收集社会各界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方面的意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为国家调整出台新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为我省社会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晓红,8317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