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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7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1年06月16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A类)

粤财人案〔2021〕260号

朱庭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争取国家加大对广东原中央苏区的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税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三省,目前仅有江西省赣州市依照《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国家暂未出台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认为,广东省原中央苏区与赣南同为原中央苏区老区,山水相连,发展水平相当,您提出由省向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争取对广东苏区的税收政策优惠以及建议省研究比照国家对部分中央苏区和西部大开发的支持力度,制定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广东省原中央苏区进行针对性扶持的建议,具有合理性。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包括原中央苏区在内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通过不同方式和渠道多次向国家争取在原中央苏区内执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推动赣闽粤三省原中央苏区协同发展。2020年11月,在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上,林克庆常务副省长代表我省汇报发言,重点提出了四点建议,其中就包含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支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政策,“十四五”时期在原中央苏区执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但中央考虑,西部地区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如果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广东省原中央苏区,可能会引发闽西原中央苏区以及湘鄂赣、晋冀鲁豫等革命老区的攀比。同时,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曾提出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诉求,一旦开了口子,可能会引发更大范围的政策攀比。处理不好还会对今后企业所得税改革和税率设计形成障碍,影响财政可持续性,目前宜暂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在省级权责范围内,广东省尽最大力度对原中央苏区予以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区苏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明确省级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生态保护补偿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加大对老区苏区财力均衡的支持力度;重点老区苏区9项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项目,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对老区苏区的省级专项财力补助,重点老区苏区由每县每年3000万元提高至4000万元,新增安排其他老区每县每年1000万元。2019-2020年,省财政安排69个老区苏区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补助及新增债券转贷合计6195亿元,两年新增1062亿元,为促进老区苏区振兴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2019年省财政设立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重点老区苏区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实施奖补,2019-2020年平均每县每年核定奖补资金0.5亿元。

  2021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明确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中央财政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革命老区所在省份予以倾斜支持。中央有关部委将贯彻落实国发〔2021〕3号文明确的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并研究制定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统筹支持我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我省正加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发〔2021〕3号文的实施意见,在省层面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对包括原中央苏区在内的革命老区进行针对性扶持。省财政也正在研究新一轮支持老区苏区综合财政政策,通过深入调研、对比分析,拟解决老区苏区人民“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和影响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让老区苏区人民逐步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同时,继续开展税收政策研究,积极向中央提出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建议,努力争取加大对广东省原中央苏区县的扶持力度,紧密跟进《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实施政策出台情况,积极向国家部委做好汇报沟通,争取将我省原中央苏区政策建议、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等纳入国家政策和规划,为原中央苏区县振兴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翟玲妍,020-8317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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