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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6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1年05月17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A类)

粤财人案〔2021〕257号

宋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划转国有资本金充实社保基金股权变更相关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部署,也是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弥补基金缺口,实现代际公平的重要举措。我省高度重视,根据《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分类分批、分级组织、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明确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划转基准日、承接主体,对划转程序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和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推开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全省划转工作任务。

  二、对您所提的“积极参与股东会决议的制定和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建议,我厅综合考虑全省情况,对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国有股权划转涉及的商事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粤财资函〔2020〕56号)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供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公司章程修订建议及授权委托书的函》(粤财资函〔2021〕3号)等文件,积极组织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及相关股东加快推进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后续事项,依法依规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和商事变更登记等手续,在制度规定范围内授权和指导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托对划转股权进行专户管理)与纳入划转范围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变更事项,为今后我省加强划转后股权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对于您所提的“公司账面实际资本低于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情况下,国有资本金如何划转”问题,一是《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资〔2020〕78号)已明确划转比例,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将纳入划转范围企业10%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一次性划转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集中持有,并委托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实施专户管理。二是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由章程约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原股东应按照原公司章程继续履行缴交资本金的义务;对此事项,我厅也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请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同时我厅也将协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督促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及相关股东尽快按规定修订公司章程,依法依规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和商事变更登记等手续。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纳入划转范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股权应划尽划,贯彻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政策要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4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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