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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0年06月22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A类)

粤财人案〔2020〕262号

侯兰英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有关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加大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力度的建议,对于降低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负水平,吸引更多人才到我省创业就业,具有积极意义。我厅将会同省税务部门,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认真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等政策,积极向财政部提出政策建议。

  一、关于对制造业管理和技术员工给予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018年起,国家启动了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扩大了低税率档的级距。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增加住房、教育、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对于人才的税收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国家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税款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三是对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在包括珠海市在内的粤港澳大湾区九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实施后,将使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粤港澳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关于个税先征后退和把已缴纳个税作为人才奖励发放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关于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因此,不宜出台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税收地方分成相挂钩的财政奖励政策,也不宜再通过先征后返和税收返还给予税收优惠。目前,我省各级财政主要通过安排财政补贴资金的方式,支持集聚英才,打造人才创新高地。

  下一步,针对你们所提出的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扩大低税率档的级距以及增加企业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的专项附加扣除加计扣除等建议,我们将继续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积极向中央提出针对性的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努力争取更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到我省创业就业,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翟玲妍,020-8317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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