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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4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0年06月19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A类)

粤财人案〔2020〕268号

 欧阳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加工制造业和建筑服务业可抵扣进项税额按一定比例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有关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落实增值税改革等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去年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我省各级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全力推动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地实施。其中,增值税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内容。2019年,全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1342.6亿元,其中,降低增值税税率(由17%、11%分别降为16%、10%)、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翘尾新增减税116.7亿元;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并进一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深化增值税改革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减税1225.9亿元,惠及128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各行业减税的情况来看,减税额度最大的是制造业,达到400.93亿元(不含深圳,下同),占总减税金额的54%,减税幅度26.3%;建筑业减税15.44亿元,占减税总额的2.07%,减税幅度5.5%。

  二、关于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减税效应不明显的问题

  (一)关于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税制原理,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额可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抵扣,各个环节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人工成本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人工成本不应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从世界各国增值税实践来看,纳税人的人工成本不纳入抵扣是国际通行做法。针对部分行业增值税环节税负偏重问题,国家在增值税制度上通过设置较低税率来避免行业税负过高。如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9%,低于增值税标准税率(13%)。

  (二)关于建筑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增值税实行的是链条式抵扣方式,增值税税率下降后,纳税人可通过与上下游纳税人商定税率变化引起的合同条款变化,争取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定价方式,最大限度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红利。针对建筑施工现场杂项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建议建筑企业积极与上游企业加强沟通,主动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进项税额抵扣。

  (三)关于对制造业和建筑业实施加计抵减政策问题。加计抵减政策是为配合增值税税率下调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解决生产、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不变且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可能出现的增税问题。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制造业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均不同程度下调,因此国家暂未给予制造业、建筑业加计抵减政策。从我省政策落实情况看,制造业、建筑业虽未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受惠于适用税率下降、新增旅客运输服务抵扣以及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扣除等政策,总体减税减负效果较为明显,实现了行业税负整体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和人力成本费用负担状况,并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分析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的人工成本占比情况,积极向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晓红,020-831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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