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A类)
粤财人案〔2019〕313号
钟映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红海湾开发区列入享受革命老区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红海湾开发区列入享受革命老区政策的建议
按照《海陆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汕尾市所辖县(市、区)全部纳入海陆丰革命老区范围,享受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政策。近期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也明确汕尾市所辖县(市、区)全部纳入重点老区苏区政策范围。上述政策规定中,革命老区划定均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红海湾开发区虽未单列,但作为包含在行政区内的功能区也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建议汕尾市充分利用好革命老区扶持政策,统筹推进红海湾开发区的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工作。
二、关于红海湾开发区列入建制县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建议
《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我省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相应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来实施。红海湾开发区是功能区,包含在行政区内,因此当前各项指标因素统计口径均已包含在了行政区内。如,省财政在安排均衡转移支付资金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等资金时,已将红海湾开发区的人口、国土面积、生态环境、医疗卫生指标等相关因素计算在内,并将资金安排给了所属县(市、区),相关县(市、区)可统筹财力支持红海湾开发区的建设。
下一步,省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按照打造“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要求,完善与区域发展定位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包括汕尾市在内的革命老区扶持力度。同时,建议红海湾开发区利用好革命老区扶持政策,积极与汕尾市及相关县(市、区)对接,申请有关支持,统筹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明伦,020-83170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