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财人案〔2019〕291号
(A类)
袁爱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紫金县纳入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畴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有关部署,省财政厅积极完善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体制,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印发实施。《办法》明确扩大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将包括紫金县在内的生态发展区纳入补偿范围,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提高生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并建立财政补偿与生态地区高质量发展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和生态环境状况挂钩机制。2018年,紫金县获得省级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资金5491万元,紫金县可将资金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和改善民生等。
下一步,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包括紫金县在内生态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研究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的均衡发展,并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方面对紫金县予以倾斜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明伦,020-83170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