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7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A类)
粤财人案〔2019〕290号
黄美聪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连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各级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支出责任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是实行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包括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85%支出责任,包括连州市。
二、省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已对连州市倾斜支持
根据粤府办〔2018〕52号文规定,连州市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上的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不同。考虑到连州市作为粤北山区贫困市和老区之一、财力较为薄弱的情况,省财政在安排其他转移支付资金时已予以倾斜支持,将财力系数作为资金分配因素之一,2018年省财政对连州市安排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892万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2,253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工作部署,2019年起,省财政将每年新增安排连州市1,000万元,重点用于补齐民生领域短板。今后省财政将进一步做好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相关财政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戚伟强,020-8317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