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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9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年09月13日 来源:预算处

(A类) 
粤财人案〔2018〕326号  

房玉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单位主要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1〕75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督办建议提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149号)要求,该建议被列为2018年省府办公厅重点督办建议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领办建议,由我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我厅高度重视该建议的办理工作,将其列入2018年度的重点工作,单独制订并印发了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确保办理工作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在办理建议过程中,我厅和您保持密切联系,并得到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8月17日在我厅召开的座谈会上,我厅和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相关工作也得到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省府办公厅的重视和肯定。我厅再次对您提出的建议和对财政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多措并举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2015年,我省专门出台了《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5〕11号),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强特色产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美丽特色村镇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民族地区发展的领导等8方面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确保民族地区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7年12月底,省政府领导在连山召开的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现场办公会,明确提出考虑到民族地区发展仍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对于粤办发〔2015〕11号文中2017年到期的财政政策措施,原则上延续5年,执行至2022年。除已经执行完毕不需再安排资金的项目外,其他民生支持补助资金,原则上予以保留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适度增加规模或结合资金使用绩效研究给予支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近年来不断完善财政体制机制,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交通等方面尽可能实施倾斜照顾政策,对民族地区支持实现“点”和“面”双向发力,保障民族地区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需要。据统计,2013-2017年,省财政安排三个少数民族县补助资金(含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从22.87亿元增长到39.59亿元。其中,对连南县补助从8.16亿元增长到12.5亿元,年均增长11%。
  您反映的我省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发展缓慢的现状和实际困难,提出的加大对民族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减免民生配套支出等多项措施,建议中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我省完善转移支付体制,研究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加大对民族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虽然是以民族地区为例,也反映了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客观实际,对我们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梳理归纳了您提出的建议,主要是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加大对民族自治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实行基数递增的基础上,再进行激励考核的建议;二是关于加大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支出支持力度的建议,具体包括对调整工作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免除民生配套支出、补足“三保”支出缺口等内容。经综合省民族宗教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办意见及8月17日座谈会沟通交流情况,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省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将民族自治县分别作为一类考核。加大对民族自治县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行基数递增的基础上,再进行激励考核的问题
  我省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从1996年开始就纳入省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由省财政对其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倾斜政策。一是2000年以前对民族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最低保障标准比一般县人均高500元。二是2001年起,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定基数,按比例递增”的办法,3 个少数民族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年递增比例比非扶贫开发重点县高2个百分点。三是从2004年开始建立并实施激励型财政机制,转移支付在基数递增的基础上,与县域经济财政发展进行挂钩奖励。省对3个少数民族县的转移支付基础增长率,比一般县高2个百分点。四是为进一步调动市县发展积极性,2012年我省对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完善,取消基数递增,实施财政增量返还,以及由财政收入、经济发展等指标计算的综合增长率相挂钩的协调发展奖。在该轮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设计中,充分考虑民族县的特殊情况并给予倾斜照顾。如,在综合增长率指标设计中对民族县实施差异化政策,即降低民族县地方生产总值、上划省“四税”收入权重(较一般县均低10个百分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权重。同时,在获得协调发展奖励的门槛上,少数民族县比一般县低4个百分点。
  考虑到上一轮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已于2017年到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正研究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体制,拟加大输血力度,增强市县托底保障能力;加大对含民族县在内的生态补偿力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不再简单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三保”支持力度的问题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三保”属于当地事权范围,相应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予以补助。考虑到少数民族县总体发展相对较为落后,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为缓解民族地区财政困难,省财政制定的各项财政政策对民族地区也给予了倾斜支持。主要措施有:
  (一)加大财力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困难
  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时,对少数民族县适用最高档次标准或最高系数,且资金总量逐年提高。2013-2017年,省财政对3 个少数民族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从11.49亿元增加到25.98亿元,年均增长29.3%。其中,2017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占省财政对其转移支付总额的65.6%。这部分补助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可由地方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于保障政权运转以及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需要,并构成了少数民族自治县一般预算支出的主要来源。在此基础上,在安排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调资因素,对包括连南县在内的粤东粤西粤北市县调资予以补助,2018年补助比例已达到国家要求提高标准的60%以上。
  (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倾斜照顾
  一是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近年来,省财政每年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400万元,专项用于我省民族县、民族乡以及散居少数民族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是免除公益性项目县以下承担的配套资金。省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农村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承担的配套资金。3个自治县纳入省级补助范围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县以下承担的配套资金。在高速公路及国铁建设方面,建设资本金明确由省、市负责出资。此外,对属于地方事权的村村通自来水建设,全省规划投资181.5亿元(由水源地到行政村),省级共补助50亿元,约占27.5%。考虑到民族地区实际困难,省财政单独对三个民族县制定补助政策,按规划投资的60%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
  三是增强新增债对少数民族县的支持力度。2018年,新增债资金分配方式从“因素法”转变为“项目制”,以纳入省定重点项目库的项目需求为导向,实现包括少数民族县在内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省定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全覆盖。
  四是大幅度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从2018年开始,对3个少数民族县交通基础设施补助由每县每年1000万元提高到每县每年3000万元;从2017年起提高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国省道新(改)建、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省级补助标准,其中国省道新改建新补助标准是原标准的3倍。
  五是加大对民族地区生态补偿力度。近年来,省级对包括三个民族县在内的生态地区给予多种形式生态补偿。除逐年递增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外,省财政不断加大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力度。从2018年起,按平均每年4元/亩的标准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增幅为往年2倍,2018-2020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分别达到32、36、40元/亩,省级补助标准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六是加强民族地区教育文化事业发展。全额负担少数民族县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在基础教育现代化资金因素法分配中对民族县设置最高档次系数。落实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对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就读本专科期间,按每生每年发放1万元学费和生活费补助。落实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包括少数民族县按提标资金总量的 80%予以补助。大力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在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含民族县在内的粤东粤西粤北等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增加寄宿制学位供给,基本满足偏远山区学生和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七是支持发展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对少数民族地区中心卫生院升级改造项目按100%进行补助;对县级医疗急救体系标准化项目按80%进行补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最高档次(65%)进行补助。同时,省财政每年安排3个民族县卫生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各100万元,由当地统筹用于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卫生事业医疗机构建设。
  八是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省级对包括民族县在内粤东粤西粤北等符合条件的欠发达地区,按照平均每个行政村1000万元的标准,分年度安排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由县(市、区)统筹使用推进生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三)对民族地区企业实施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
  为支持我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2015年起对乳源县、连山县、连南县免征本地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7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粤财法〔2017〕11号),同意将上述政策执行时间延期到2025年12月31日。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第一季度,3个民族县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企业共1060户次,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2.87亿元,且享受政策的企业逐步增多,减税的规模不断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下一步,省财政将通过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并结合省级财力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谋划研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规划,在项目规划及资金安排上对民族地区给予一定倾斜,尽可能提高对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欠发达地区市县的补助比例,减轻其配套资金负担,逐步形成财政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长效机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明伦,020-8317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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