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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5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年07月04日 来源:预算处

  粤财人案〔2018〕300号

黄国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粤东西北经济薄弱市辖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意见针对性强,对省财政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经综合清远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市辖区生态发展区补助的问题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及省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保障和提高欠发达生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及省政府制定的生态补偿办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对象是国家及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主体功能区内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以及国家级禁止开发区。由于清远市清城区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因此未能享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目前,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级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区域生态补偿体制,健全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扩大区域生态补偿范围,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实行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其中,补偿范围将主要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一核一带一区”规划等,重点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下一步,如清远市清城区列入生态保护地区范围,省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态补偿。

  二、关于加大对薄弱市辖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问题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对市辖区实行转移支付属于所在地级市政府事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体制,区是地级市所辖的行政区划,是市的区域主体。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我省区级财政由市级财政统一管理和指导,对市辖区实行转移支付属于所在地级市政府的事权范围,市辖区的财力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在本级财政收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中统筹解决。

  考虑到我省欠发达地区市辖区的实际困难,为保证基层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近年来省财政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解决:一是将粤东西北12市市辖区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分配范围,对市辖区政府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转。2017年,省财政共安排清远市清城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0.5亿元。二是对辖区内的市本级与区之间差距较小、县(市、区)之间均衡度较高的地区所在的市本级给予奖励,增强市辖区财力均衡。三是安排市辖区专项困难补助,并列入财力性固定补助。四是将省财政“2006年调资政策”补助直接戴帽到区。五是给予市辖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如城乡义务教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转移支付。2017年,省财政对清远市清城区转移支付合计19.2亿元,占清城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8.7亿元的49.6%,成为了市辖区财力的主要来源之一。2013-2017年间,省对清城区转移支付年均增幅达14.34%。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认真研究吸纳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学习,拟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初步思路是按照打造“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要求,研究实施与区域发展定位相适应的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地级市及其市辖区的帮扶力度,同时通过压实市本级对市辖区主体责任的方式,提高市辖区的财力保障,增强市辖区的发展后劲。

  三、关于在园区建设方面加大对县区扶持力度的问题

  我厅赞成代表所提支持粤东西北园区建设的意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属地方财政事权范畴,应由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目前省财政已设立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省产业发展基金,建议清远市根据实际需要,积极与之对接合作。此外,2014-2015年省财政共安排清远市省产业园基础设施补助资金7.3亿元。

  此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全面对口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6〕81号)、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省产业园扩能增效资金已到期不再安排,目前重点是开展产业共建工作,计划2017-2023年省市财政统筹约210亿元,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实现高水平产业转移。建议清远市符合条件的园区积极按规定充分用好现有产业共建政策,不断提升园区发展空间,形成自我造血、自我发展的能力。另,省财政将结合产业共建政策执行情况,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做好政策修订工作,更好地发挥省财政资金扶持省产业园发展的作用。

  四、关于两院体制调整加大县区财政压力的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是落实十八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部署。我省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七个试点省份之一,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等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支出决算数共96.99亿元,比2014年增长30.8%,2018年部门预算比2017年同比增长5.78%。其中清城区法检两院2016年决算数7159.07万元,比2014年增长23.03%。

  按照中央和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财物省级统管部署和要求,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非税收入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并按照体制调整财政基数划转惯例上划市县财政基数,严格按程序审批并反复征求各市县意见,扣减了上级转移支付、非税支出和基建项目部分支出。改革过渡期,为保证队伍稳定和改革平稳过渡,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统分结合”等配套政策,确定了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的项目,共同承担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全省财政部门从改革大局出发,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共同承担改革任务,有效保障了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为缓解部分项目由当地保障给市县财政带来的支出压力,省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在各项改革配套措施中尽量减轻市县财政负担。一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提高地方政府履行事权的可支配财力,支持欠发达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逐步加大政法转移支付,提高了欠发达地区财政对政法部门经费保障力度。二是返还部分划转基数。为支持市县财政部门落实法检经费保障,2017年省财政以《关于清算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管上划经费基数的通知》(粤财政法〔2017〕6号)返还各市县基数8.27亿元。三是减少市县支出压力。逐步理顺财物省级统管体制,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经费保障改革将进一步缓解欠发达地区对法检经费保障压力。目前我厅正在配合省委政法委研究对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和保障渠道等,并已呈报省政府审定。待政策出台后,我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经费保障。

  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出台后县区新增财力缺口的问题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是按照国家政策统一执行的,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出台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此基础上,我省已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支持,因此,建议欠发达县区统筹各级财力,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下一步,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强与市县沟通,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关系,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过渡期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经费保障机制,为我省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经费保障支撑。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郑小琳,020-83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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