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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1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年07月02日 来源:预算处

  粤财人案〔2018〕313号

陈树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继续保留潮州市潮安区县级财政体制待遇的建议收悉。你们提出的意见针对性强,对省财政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经综合潮州市人民政府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48号)规定,对2012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的“县改区”的县,从设立第二年起,省5年内保留原省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待遇。201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潮安县,设立潮州市潮安区。按照粤府办〔2013〕48号文规定,潮安区自“县改区”的第二年起5年内,即从2014-2018年,保留原省对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待遇。2014-2017年,省财政安排潮安区转移支付资金合计101.5亿元,其中2017年安排转移支付资金24.2亿元,占当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1.4亿元的58.5%,成为潮安区财力的重要来源之一;2018年,省财政将继续落实上述规定,并在省级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潮安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今年以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认真研究吸纳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学习,拟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初步思路是按照打造“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要求,研究实施与区域发展定位相适应的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地级市及其市辖区的帮扶力度,并通过压实市本级对市辖区主体责任的方式,提高市辖区的财力保障,增强市辖区的发展后劲。届时也将认真研究对包括潮安区在内县改区延续县级转移支付待遇问题。同时,建议潮安区统筹用好各类财政资金,落实“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各项政策,推动当地民生事业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廖燕妮,020-8317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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