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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5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年07月02日 来源:预算处

  粤财人案〔2018〕315号

刘洁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厅赞同您提出的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强化监督考核的建议。近年来,省级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探索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自2011年起,我厅开始研究建立补偿和激励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2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我省26个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实施生态补偿。2014年,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建立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2016年,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我省也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出了一些列新要求。

  二、逐年加大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力度。据统计,2015-2017年,省财政共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70.31亿元,年均增长16%。资金由县级政府用于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力地支持欠发达地区生态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对生态地区予以政策倾斜支持。如在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方面,除了实施上划省级“四税”收入增量部分返还以外,在安排与综合增长率挂钩的协调发展奖上,降低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地方生产总值、上划省“四税”收入权重,较一般县均低10个百分点;在测算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等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适用最高档次系数。

  三、加大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力度。如在森林方面,实施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新一轮提标政策,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每亩提高4元,提标幅度比上一轮增加一倍,2018年平均补偿标准提高到32元。在水流方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河流治理,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东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等。在海洋方面,对因污染或者工程项目建设等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水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按照损害者赔偿的原则,按规定缴交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赔偿款。在南海伏季休渔期和珠江流域禁渔期,分别给予休渔渔业船业船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禁渔渔业船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200元的生产生活补助。

  四、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我省会同有关省区实施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一韩江、江西广东东江等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省内以东江流域为试点,积极推进跨市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

  五、探索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绿色低碳市场机制,出台《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推行碳排放交易制度,我省市场规模和体量一致稳居全国第一、全球第三。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主要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三项污染物交易。

  六、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省级出台实施《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深圳市出台《大鹏半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取消对大鹏新区GDP考核,引入生态系统生态总值(GEP)核算体系。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省级印发《广东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评价工作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认真研究吸纳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学习,拟完善区域生态补偿体制。一是按照打造“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的要求,修订完善生态补偿办法,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二是积极推进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东江流域为试点探索开展省内重点跨市域河流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受益者补偿、保护者受益的原则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补偿。三是继续完善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制度体系。如,目前省发展改革及环境保护部门正在研究落实有关资源付费运行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正在研究完善生态环境损耗赔偿制度,即将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等运行机制;林业部门正在研究完善生态公益林区域差异化补偿机制,对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重点支持包括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在内的特殊区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明伦,020-8317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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