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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7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年07月02日 来源:预算处

  粤财人案〔2018〕308号

房玉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免除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清远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族宗教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5〕11号)等有关要求,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一、免除公益性项目县以下承担的配套资金。省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农村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承担的配套资金。3个自治县纳入省级补助范围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县以下承担的配套资金。在高速公路及国铁建设方面,其建设资本金已明确由省、市负责出资,没有要求县级必须配套资本金。在国省道方面,国省道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县,省视资金情况结合地方申请和规定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路方面,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管理主体为县、乡、镇人民政府,省应地方申请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而非省要求县承担的配套资金。在内河航道方面,仅要求沿线地市政府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没有要求县级安排配套资金。

  二、大幅提高民族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标准。2015-2017年开始,省每年安排3个少数民族县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补助1000万元,从2018年起提高至每县每年3000万元。同时,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减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压力,2015年制定《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公路(桥梁)建设省投资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综〔2015〕13号),明确提出重点提高省对民族地区普通公路(桥梁)建设省投资补助标准,对民族地区国省道新(改)建、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县乡公路建设、公路危桥加固和农村公路均按全省最高档次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县乡公路建设的补助标准为50-65万元/公里,较一般山区县平均高出约10%,较东西两翼地区平均高出约21%,较平远地区甚至高出36%。

  三、落实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省级全力扶持民族地区解决各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一是支持推进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在支持民族县完成国道G323沿线连山吉田镇段、连南香坪段、乳源上围至坪溪段等近100公里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的基础上,按照建安费标准补助共计1.08亿元,推进G323连南县城段和连山县城段改造工程。二是支持推进连山德建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共计3.3亿元,由省级以上全额承担,免除市县承担资金。三是支持推进民族地区山区中小河流治理。对3个民族县执行全省最高省级补助标准,省级按投资85%累计补助6.5亿元,共减免县级应承担建设资金1.45亿元,完成治理河长553公里。四是支持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在原有省级统一补助政策基础上,对3个民族县额外增加省级补助共计1.04亿元,执行最高省级补助标准60%。

  下一步,省级将继续落实财政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研究完善包括转移支付体制、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在内的各项体制机制,统筹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等特殊困难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对于你们提出的S261线连山小三江至连南大麦山改造项目,已纳入2017-2020年国省道整治计划,建议市县政府充分论证工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做好前期工作,落实好建设条件,省将根据项目进度按照政策给予定额补助并优先给予安排。二是对于你们提出的连南塘冲水库项目,省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已明确所需资金按一事一议原则从省级水利资金中给予支持解决。三是对于你们提出的连山体育文化艺术中心馆项目。该项目属于市县自主建设项目,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应由市县承担主体责任。建议市县政府结合自身财力状况等因素,先对该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批,省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政策给予积极支持。同时,建议市县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争取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建设。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明伦,020-8317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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