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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年07月02日 来源:预算处

  粤财人案〔2018〕323号

冯红云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全省2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实行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税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进行额外生态和经济补偿及实施绿色财政奖补政策的建议

  我厅赞同你们的建议。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据统计,2017年,省财政共安排2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各项转移支付资金474.08亿元,占当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3.6%。主要措施有:

  一是逐年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15-2017年,省财政共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70.31亿元,年均增长16%,其中安排2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共计55.43亿元(包括连山县1.92亿元),占全部资金总量的79%。资金由县级政府用于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力地支持欠发达地区生态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是在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上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给予倾斜照顾。除了实施上划省级“四税”收入增量部分返还以外,在安排与综合增长率挂钩的协调发展奖上,降低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地方生产总值、上划省“四税”收入权重,较一般县均低10个百分点,同时,激励门槛比其他地区(不含少数民族县)低4个百分点。

  三是在相关转移支付补助政策中引入主体功能区因素。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等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适用最高档次系数。

  四是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按每年每亩提高2元的增幅逐步提高补偿标准,2017年平均补偿标准提高至28元/亩,其中重点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等重点区域补偿标准达到30元/亩。

  五是加大生态环保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省高度重视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保工作,不断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其中,2015-2017年,省财政累计安排23.68亿元用于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及其所在市开展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力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和绿色发展。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认真研究吸纳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学习,拟完善区域生态补偿体制。一是按照打造“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的要求,修订完善生态补偿办法,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二是积极推进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东江流域为试点探索开展省内重点跨市域河流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受益者补偿、保护者受益的原则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补偿,促进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共同发展。三是继续完善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制度体系。如,目前省发展改革及环境保护部门正在研究落实有关资源付费运行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正在研究完善生态环境损耗赔偿制度,即将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等运行机制;林业部门正在研究完善生态公益林区域差异化补偿机制,对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重点支持包括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在内的特殊区域。

  二、关于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不再考核GDP和上划“四税”指标的建议

  我厅赞成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不再考核GDP和上划“四税”指标。根据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要加大土地产出、研发投入、单位能耗、环境质量、公共服务等指标权重,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县鼓励特色发展,不再简单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我厅正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和区域生态补偿体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明伦,020-8317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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