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2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财人案〔2018〕289号
沈婷婷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确认法院、检察院财物统管划转基数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政法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对我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相关建议,对我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完善财政基数划转和转移支付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一、我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管改革基本情况
司法体制改革是落实十八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部署。我省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七个试点省份之一,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等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支出决算数共96.99亿元,比2014年增长30.8%,其中湛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检察院2016年决算数4193.58万元,比2014年增长32.87%。
为做好财物统管改革,省财政按照体制调整财政基数划转相关规定上划市县财政基数,并按照中央和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非税收入统一缴入省级国库。改革过渡期,为保证队伍稳定和改革平稳过渡,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统分结合”等配套政策,确定了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的项目,共同承担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全省财政部门从改革大局出发,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共同承担改革任务,有效保障了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关于经费基数扣除及返还情况
(一)按照体制调整中财政基数上划相关做法,法院、检察院统管基数上划以2014年为基期年,以本级财政实际投入数确定划转基数。按决算数确定计算口径,上划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办案费、装备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基数计算扣减了上级转移支付、非税返拨、一次性项目。为确保数据准确性,省财政厅以《关于确认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管划转基数的函》(粤财行函〔2015〕505号)会同各市县对上划基数予以确认。在征求意见时,湛江市开发区提出基数中存在一次性基建项目。经审核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已在基数中扣减湛江市开发区一次性项目320万元。其他信息化项目、办公办案用房维修维护项目等属于常规性项目,不列入一次性项目范围。
(二)为进一步支持市县财政部门落实法院、检察院统分结合政策和司法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省财政以《关于清算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管上划经费基数的通知》(粤财政法〔2017〕6号)按测算数将8.27亿元基数返还各市县,其中湛江开发区314万元。
此外,根据全省治理违规发放津补贴工作要求,各地自行出台或提高标准的项目须停止发放,各市县对法院、检察院的保障压力将逐步减少。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今后,省财政将继续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在各项改革配套措施中尽量减轻市县财政负担。一方面,省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提高地方政府履行事权的可支配财力,支持欠发达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2018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2520.17亿元,增幅达20.1%(其中提前下达湛江地区150.0678亿元),资金安排向粤东粤西粤北欠发达地区倾斜,将有效缓解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尤其是近年来省级逐步加大政法转移支付,提高了欠发达地区财政对政法部门经费保障力度。另一方面,将逐步理顺财物省级统管体制,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经费保障改革将进一步缓解欠发达地区对法检经费保障压力。目前我厅正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对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和保障渠道等,并已呈报省政府审定。待政策出台后,省财政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好经费保障。
下一步,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强与市县沟通,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关系,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过渡期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经费保障机制,为我省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经费保障支撑。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武龙文,020-8317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