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确保贷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以及欧洲投资银行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广东省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欧洲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欧投行)贷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38号),结合我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欧投行贷款财务管理应遵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利用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的项目执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执行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内部控制
第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欧洲投资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主权债务的债权、债务代表,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贷款项目的申报;
(二)审核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资金需求,监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三)对贷款项目的债务偿还向财政部作出书面承诺;
(四)负责贷款项目贷款资金的转贷安排;
(五)负责贷款项目财政专用账户的管理、提款报账等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六)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招标采购进行监督指导;
(七)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签署转贷协议的债务人和贷款受益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上报项目申请文件;
(二)负责贷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三)向财政部门提供贷款的抵押担保;
(四)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科学合理的使用;
(五)负责贷款提款报账和还本付息工作;
(六)按规定定期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
(七)认真履行债务人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项目审计。
第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档案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招 标 采 购
第七条 利用欧投行贷款进行的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欧投行制定的《采购指南》。
第八条 每一子项目执行单位需按财政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分别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招标代理采购该贷款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九条 达到以下金额的单次采购必须采取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工程:500万欧元;商品:20万欧元(其中电、气、水、运输类商品为40万欧元,通信类商品为60万欧元);咨询服务:40万欧元。没有达到上述限额的采购可以根据国内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条 利用欧投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需经欧投行前审,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法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需经省财政厅委托的单位前审方可对外正式发放标书。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用于欧投行提款报账的招标采购合同需经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审核合格,方可提款报账。
第四章 资 金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为欧投行贷款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项目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应严格用于转贷协议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欧投行贷款提款报账,项目执行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供下列资料:项目执行单位指定提款人签名的提款报账表一式4份;招标采购合同副本1份,复印件1份;费用支出汇总表(含未来六个月提款额)2份;欧投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每个合同首次提款需提交招标采购合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每个子项目的首次提款报账,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省财政厅向欧投行提供下列资料:项目联络人和参与项目执行的人员和资历、环境管理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项目的采购计划(含国内配套资金的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从第二次提款报账开始,项目执行单位需附上前一次所提款项的付款发票复印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由欧投行提取的款项经专用账户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开设的欧投行贷款资金指定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项目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省财政厅、审计部门和欧投行的有关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债 务 管 理 与 偿 还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遵守与省财政厅签署的转贷协议,就单位承担的贷款项目提前做好贷款还本付息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切实履行还贷责任。对出现拖欠债务的项目执行单位,省财政厅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从债务拖欠之日起对拖欠债务加收滞纳金,同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重视贷款的风险管理。项目执行机构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但应避免本金的损失。交易结束30日内,项目执行单位应将有关交易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破产时,应事先征得省财政厅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欧投行贷款。
第六章 项目财务报表及进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的8月15日前将上半年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度报省财政厅,次年第一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把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及进度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建成后一年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试行中遇有问题另行完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