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4〕31号
当事人: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5508845
法定代表人:石*锦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之二2807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于2023年8-9月对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永公司)开展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会计信息质量违法事实
(一)无合法依据(无发票、重复)列支费用1,638,988.71元。经查,嘉永公司2022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交通费存在列支不合理票据问题(如,同一人两个月累计报销1152张出租车票,按每月法定工作日21天计算,平均每天乘坐出租车55趟),金额654,217.50元;管理费用中办公费、差旅费存在无发票列支问题,金额552,614元;存在重复列支费用问题432,157.21元。
(二)账实不符列支费用108,090元。经查,嘉永公司2022年管理费用中列支购买电脑、背包、咖啡机、吹风机等实物支出共108,090元,盘点均无实物。
(三)无依据随意调整账务及现金收支无原始凭证。经查,一是嘉永公司在无依据无原始凭证情况下,2022年长期股权投资年初余额700万元,当年调整至其他应收款(两名员工)550万元和现金收入150万元。二是嘉永公司年末调整其他应收款调整69笔、其他应付款2笔,未见任何附件资料,涉及借方金额2,779,095.45元,贷方金额2,727,199.90元,差额51,895.55元记入现金。三是抽查嘉永公司年末现金收入和支出凭证43笔(收入19笔、支出24笔),均未附原始凭证,涉及金额收入836,226.24 元、支出816,900元。
(四)账账不符。经查,嘉永公司2022年现金出纳日记账与财务会计账年初、年末余额均不相符。2022年出纳日记账现金年初余额35,549.95元,年末余额66,449.57元;财务会计账现金年初余额55,100.32 元,年末余额87,691.25元。
(五)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经抽查嘉永公司2022年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缺少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人员签名或盖章,也未注明姓名等。
以上事实,有征求意见函、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财罚告〔2024〕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嘉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的规定,界定违法程度属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嘉永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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