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24〕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制定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5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43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省财政统筹的中央和省级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会同省医保局分配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省医保局负责提供补助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自评结果;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各地级以上市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各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省整体绩效目标,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按国家部署组织实施全省重复参保治理工作,并将清查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保部门及时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保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报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确定。
第六条 省财政按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对各市县实行分档分担,具体参照粤府办〔2019〕5号文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承担支出责任。今后中央、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中央所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经审核认定的省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章 下达流程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级补助资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级将在次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县补足。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医保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保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下达补助资金。
省医保局在收到中央财政结算上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7日内,将经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6月底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层面,包含特殊人群)报送至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省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省级补助资金下一年度预算,每年年底前按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规定的分档分担补助比例和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6月底参保人数预拨本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据实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承担相应比例的支出责任。以2024年为例,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市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数=该市经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认定的2023年6月底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不含中央所属、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人数)×2024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分档分担比例+该市经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认定的2023年6月底中央所属、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人数×2024年高校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
结算某市2023年补助资金预算数=该市经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认定的2023年6月底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不含中央所属、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人数)×2023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分档分担比例+该市经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认定的2023年6月底中央所属、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人数×2023年高校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已预拨该市2023年补助资金数-该市2023年因地方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数-该市2023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中:
某市2023年因地方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数=该市经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不含中央所属、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人数)×2023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分档分担比例×(1-该市2023年地方补助资金到位率)×10%
某市2023年地方补助资金到位率=该市地方财政2023年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100%
某市2023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该市经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不含中央所属、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人数)×2023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1-分档分担比例)
某市2023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省内重复参保人数)×2023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分档分担比例×5%
第十一条 因市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负责补足。
第十二条 因市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以及收到的中央财政对我省的奖励补助资金,省财政将其作为奖励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至未出现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的地市。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参保率、筹资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市县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进行统计。
第六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结算上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实行网络和纸质同时申报。每年1月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上报纸质版的《XX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市级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应剔除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附表部分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出纸质表格。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医保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医保局,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具体包括附件1-2和财社〔2022〕1号文的附件3、4、6;申请报告和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具体包括《市级请示》,附件3和财社〔2022〕1号文的附件2、5。
省医保局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报送的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当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地级以上市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报送的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进行汇总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按要求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联合上报纸质版的《广东省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省级请示》),并将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同时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此外,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将初审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材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上述做法严格参照财社〔2022〕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医保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应先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市级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核实),各地级以上市不得为其申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省医保局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并将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写入《省级请示》。信息比对工作应整理全市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原则上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港澳台和外国人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利用大数据运算技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全面穿透式审核比对。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对下达的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和复评,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绩效自评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结合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和复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绩效自评和复评查出的问题,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医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配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要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信息比对,提升技术手段,落实对参保人数、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防止出现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对未能按时报送材料的,以及对经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省财政厅和省医保局将予以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医保部门要专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省财政厅、省医保局配合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切实加强各级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注重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医保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各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市XX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明细表
2.广东省XX市20XX年度省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XX市XX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