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
粤财办函〔2024〕1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有关高校:
根据《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办〔2023〕7号)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省财政科学研究所)邀请专家对2024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进行评审,确定立项课题48个,现予公布(附件1)。请各课题组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课题研究工作:
一、课题研究要求
政策研究应突出实用性。请各课题组按照立项申报公告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的政策建议,确保课题研究的深度和质量。
(一)提高政治站位。紧密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研究。
(二)坚持系统思维。结合当前财政经济中心工作,紧密围绕选题题目,找准难点、聚焦重点开展研究。
(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真研究问题、研究真问题,突出应用对策研究。
(四)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开展实地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
二、中期管理要求
各课题须在2024年9月1日前完成主体研究,并提交中期报告。
(一)回应立项评审意见。课题组在开展研究时,应根据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反馈的立项评审意见调整研究思路和写作提纲。意见采纳情况将作为中期评价及结项评审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提交课题中期报告。课题组应按期提交研究报告精简版作为中期报告(不超过5000字,其中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需占50%以上篇幅)。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将转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提出修改意见。课题组对相关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将作为课题结项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回应现实关切。课题组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与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如有上述情况,省财政厅(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将不予结项验收。
三、结项验收要求
各课题组须在2024年10月7日前将全部结项材料提交省财政科学研究所,逾期视为放弃结项。
(一)需提交的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
1.《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结项申请书》(附件2),须由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PDF扫描件和word文档)。
2.按规定要求排版(附件3)的课题研究报告(PDF扫描件和word文档),须包括根据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反馈意见修订后的研究报告完整版(不少于1万字)和精简版(不超过5000字)。
3.查重报告,须提交完整版课题研究报告经“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检测的查重报告,总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部分)应在20%以下。
4.其他佐证材料,包括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论文、获得省领导批示相关材料等。
(二)结项材料报送要求。课题组应将上述结项材料一起打包,按照“课题编号-课题题目-负责人”命名,在截止日期前发送至联系邮箱。
四、课题激励措施
(一)突出结果导向。根据课题质量,按课题结项评出的“一等”“二等”“三等”相应等次,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适当激励。
(二)鼓励深入研究。择优推荐获评等次课题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进入广东省财政厅专家库,优先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结项评审相关标准。结项评审组将对照课题组《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所阐述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内容及拟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内容,对照《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结项验收评审表》(附件4),就课题研究报告的调研扎实度、对策启发度和课题成熟度等方面从严进行评审,质量达不到结项标准的课题将不予通过验收。
(二)结项评审相关程序。结项材料提交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按照结项验收要求,组织专家和省财政厅业务处室进行结项评审。结项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课题撤项处理情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按程序报批后做撤项处理,被撤项的课题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结项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2.剽窃他人成果;
3.与批准立项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逾期不能完成;
5.其他应予撤项的情形。
附件:1.2024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郑德琳,020-83170625;
张晓军,020-83170370;
邮箱:czt_kysyj1s@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