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4〕87号
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46号),结合省卫生健康委的资金分配方案,现安排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附件1-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省本级补助资金1,266.2万元,其中,调剂安排32.4万元。安排各地市补助资金2,455万元,收回梅州市等共计70.8万元,收回资金通过年终批复决算资金清算办理,请在当年度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该项收入请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下的项级科目。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请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资金)》(附件3-1,3-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或收回等环节保持不变。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3-1.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卫生健康人才培养)
3-2.绩效目标分解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