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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的通知

2024年05月23日 来源:本网

粤财社〔2024〕8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34号)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报送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粤医保函〔2024〕104号),现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部分)预算8,920万元(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2,含深圳市131万元)。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4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4年度“2101301 城乡医疗救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资金按程序拨付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请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同时此项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404—城乡医疗救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各地应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市级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具体使用须按照《广东省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市级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收统支。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部分)分配表

     2.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2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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