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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2024年04月28日 来源:本网

粤财社〔2024〕21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制订了《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现印发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推动构建全生命周期卫生健康体系,推进我省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卫生健康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在管理和使用中坚持“加强统筹、保障重点,规范设立、严控范围,提前储备、做实项目,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审核补助标准、省级与市县分担比例是否准确;对按项目法分配资金审核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基建、信息化项目是否按规定完成报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省卫生健康委依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入库和预算申报,编制绩效目标、目录清单、制定明细分配方案。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或考评。对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制订并下达任务清单。组织和指导用款单位和地市开展绩效自评。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五条 市县承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承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市县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储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上级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卫生健康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具体包括: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百名首席专家下基层、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托育机构能力建设等政策任务。

  (二)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包括:疫病防控、省级高水平疾控中心建设等政策任务。

  (三)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高水平医院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政策任务。

  (四)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公共卫生事务管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等。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中央财政政策对接,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资金。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减少年度间结转。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四挂钩”要求,结合年度工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卫生健康委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其中,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九 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包括: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造、修缮、改造、购置等,医疗设备及试剂、耗材、药品等购置,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培训学员学费补助、生活补助、住宿补贴,高层次医疗人才引进补贴,教学实践活动费用等;卫生健康科研平台建设及科研课题研究;各项业务工作所需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其他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

  第十条 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及其他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省本级可按照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1%计提省级工作经费,市、县可按照不超过下达本区域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1%计提本级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细化编制。属于基建、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

  原则上,专项资金下达时已明确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市、县不再计提工作经费。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省卫生健康委每年3月底前通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预算申请,5月底前组织专家、集体决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其中:省委、省政府重大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二)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按照不同类型项目采用不同分配因素,具体包括:

  1.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分配因素主要有:常住人口数、培训(培养)对象人数、县域内住院率等。

  2.疾病预防控制,分配因素主要有: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实种数、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任务数、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数、结核病患者和耐药肺结核患者数、性病疫情报告及管理地区数、重点传染病哨点监测和实验室检测任务数、疟疾媒介和寄生虫监测点数、麻风休养员补助人数、慢病示范区建设任务数、慢性病综合干预及监测任务数、儿童口腔窝沟封闭任务数,以及国家和省要求开展的重大疾病监测干预和能力建设任务数等。

  3.公共卫生服务,分配因素主要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病人数、卫生应急队伍组建数、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检测监测任务数、食品致病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监测任务数、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数、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任务数、全食品食物消费量调查人次、地方特色食品专项调查人次等。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原则,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除应急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办理提前下达时下发任务清单,在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指导各地落实储备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在奖励对象确定的下一年度安排资金,实行错期配置。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或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以及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不对应的,原则上不予入库。对需要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入库前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科学、合理,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由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生态效益、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

  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县财政部门,并同步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下放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卫生健康委原则上在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最迟不晚于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下达后15日内。任务清单不得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在完成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市县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具体项目单位。属于卫生健康科研用途的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直接拨付到单位基本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和省级用款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委书面申请,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对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卫生健康部门,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会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调剂、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用款单位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监控中发现问题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 项目完成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相应批准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卫生健康委应组织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单位自评,对自评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并将汇总核查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对专项资金相关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卫生健康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用款单位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相关公开载体向社会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部分财政事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74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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