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03月12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4〕13号

  当  事  人:赵*卿

  身份证号码:1306************69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大街**小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对广东万联达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达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的《用于抵押贷款的罗定市青桐水电站资产组评估报告》(粤万联达资评字第〔2021〕0001号)、《韦楚龙、韦沛庆位于莲都镇社墩村和芬守村林木资源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报告》(粤万联达资评字〔2021〕第3003号)、《连州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位于连县保安镇保安湖山坪的房地产租金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粤万联达资评字〔2021〕第3016号)、《罗定市粮食储备管理中心白荷直属仓库位于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报告》(粤万联达资评字〔2021〕第3019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程序严重缺失。抽检报告在资产评估应当履行的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八大基本程序,均存在程序严重缺失或执行不到位问题。如,粤万联达资评字第〔2021〕0001号报告,明确业务基本事项方面,未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业务风险点,对专业能力和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不合理,不符合准则规定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的要求。订立业务委托合同方面,未签订业务合同。进行评估现场调查和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方面,评估申报明细表未经相关当事人盖章确认,对主要资产存在性和完整性的调查记录过于简单,对收集的重要资料核查验证、分析、归纳和整理等记录严重不足。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方面,缺少三级复核表,复核记录缺失。整理归集评估档案方面,底稿内容缺项严重,纸质文档与其他介质形式保存的文档内容不匹配。

  (二)评估取值缺少计算、分析过程。抽检报告的评估参数选取均缺少分析测算的依据过程,未形成能够支撑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粤万联达资评字第〔2021〕0001号报告,测算过程过于简单,成新率、折现率等主要参数未见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的记录。粤万联达资评字〔2021〕第3003号报告,采用的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和预测数据资料,缺少询价记录。粤万联达资评字〔2021〕第3016号报告,缺少评估参数确定、计算过程和评估结果等底稿。粤万联达资评字〔2021〕第3019号报告,土地使用权评估缺少基准地价文件和计算过程;房屋建筑物和附属设备评估均缺少评估参数确定、修正因素取值依据与计算分析过程等。

  (三)评估报告编制不符合准则规定,缺项严重。抽检报告均未能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编制评估报告,存在:缺少评估对象的实物状况、用途、权属明细情况等基本信息描述;缺少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缺少必要的评估假设;缺少评估结论计算过程;缺少有关资产权属资料;特别事项披露不充分;缺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等问题。粤万联达资评字第〔2021〕0001号、3019号报告,还存在:引用错误或已废止评估依据;对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差异较大的情况,缺少必要说明等。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你和万联达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认定万联达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遗漏事项。你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未能遵守评估准则、充分履行调查职责、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存在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4〕13号)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