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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03月12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4〕8号

  当  事  人:王*刚

  身份证号码:4311************16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茶林镇***村村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对广东立信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的《东莞市彩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奖励

  所涉及的单项资产项目》(立信资评字〔2021〕第070022号)

  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程序缺失。立信资评字〔2021〕第070022号报告为无形资产单项评估报告,但缺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有关执行无形资产业务应当予以关注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态等各项因素涉及事项或相关资料(准则要求12项,缺少10项),收集整理评估资料程序缺失严重。

  (二)评定估算取值无依据或无测算过程。立信资评字〔2021〕第070022号报告,检查期间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未见重置成本的要素构成取值计算过程、重置成本计算过程、贬值的确定过程等记录,采用的年限成新率考虑因素不全面、取值不准确。

  (三)评估报告披露不符合准则规定。立信资评字〔2021〕第070022号报告为无形资产单项评估报告,缺少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限制条件及宏观经济、发展前景等准则规定应当予以列示的基本内容。评估依据引用错误,且未引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未对选取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你和立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认定立信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遗漏事项。你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未能遵守评估准则、充分履行调查职责、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存在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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