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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03月12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4〕7号

  当事人:广东立信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B8879

  负责人:赵*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街**号***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对你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抽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东莞市洪梅镇农林水务局了解租金市场价值所涉及的东莞市洪梅镇夏汇股份经济联合社所属工业厂房租金价值评估》(立信资评字〔2020〕第120006号)、《东莞市彩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奖励所涉及的单项资产项目》(立信资评字〔2021〕第070022号)构成重大遗漏事项。具体如下:

  (一)评估程序缺失。抽检报告在资产评估应当履行的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方面,都存在程序严重缺失问题。

  立信资评字〔2020〕第120006号报告,明确业务基本事项方面,缺少价值类型、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收费和支付方式、评估项目所涉及经济行为文件的审批情况,以及需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配合协助应予明确的重要事项等基本要素。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方面,缺少有关评估对象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现状等情况的调查核实记录。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方面,未取得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确认的资产评估明细表等必要资料,缺少对已收集的评估对象各类信息资料的核验、分析和整理。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方面,每一级审核均未见审核意见,且存在两级复核为同一人情形。

  立信资评字〔2021〕第070022号报告为无形资产单项评估报告,但缺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有关执行无形资产业务应当予以关注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态等各项因素涉及事项或相关资料(准则要求12项,缺少10项),收集整理评估资料程序缺失严重。

  (二)评定估算取值无依据或无测算过程。立信资评字〔2020〕第120006号报告,未对评估方法适用性进行分析;未对评估案例的选取理由进行阐述;对各项修正因素的表述未具体说明各因素的情况。立信资评字〔2021〕第070022号报告,检查期间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未见重置成本的要素构成取值计算过程、重置成本计算过程、贬值的确定过程等记录,采用的年限成新率考虑因素不全面、取值不准确。

  (三)评估报告披露不符合准则规定。立信资评字〔2020〕第120006号报告,评估目的不明确,且未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依据引用严重不足且错误;评估假设披露不齐全;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评估,既未说明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也未说明两种方法形成的评估结果差异、形成的原因以及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评估结论未以文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对评估对象存在权属资料瑕疵的特别事项,未披露具体权属瑕疵情况以及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立信资评字〔2021〕第070022号报告为无形资产单项评估报告,缺少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限制条件及宏观经济、发展前景等准则规定应当予以列示的基本内容。评估依据引用错误,且未引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未对选取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

  (四)整改不到位。经对你公司上年度检查问题的“回头看”核查,检查发现的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评估资料、评估计算过程混乱,归档资料不完整,内部管理混乱,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制度设置与执行情况“两张皮”,缺少风险防范具体制度等问题,仍未予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重大遗漏事项。

  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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