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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03月12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4〕5号

  当  事  人:杨*鑫

  身份证号码:4405************15

  地     址: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大厦*座**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对广东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嘉信所)2021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的《揭阳空港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收购股权事宜所涉及的揭阳空港新城振兴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粤嘉评字〔2021〕第C102号)、《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三村村下巷经济联合社位于关埠镇三村村下巷村的溪墘鱼池(共4个)共计70亩招租底价资产评估报告书》(粤嘉评字〔2021〕第C003号)、《潮州市湘桥区官塘第一幼儿园赛恩小太阳分园为事业单位登记而涉及的“官塘第一幼儿园”冠名权许可五年使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粤嘉评字〔2021〕第C032号)、《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草庵小学拟办理资产入账事宜所涉及相关资产》(粤嘉评字〔2021〕第C069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程序缺失。粤嘉评字〔2021〕第C003号报告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等三方面存在缺失或未执行。粤嘉评字〔2021〕第C032号报告、粤嘉评字〔2021〕第C069号报告和粤嘉评字〔2021〕第C102号报告,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编制出具评估报告等五方面缺失严重。如,粤嘉评字〔2021〕第C069号报告正文及工作底稿均未见评估说明,评估结论未见相应测算过程。粤嘉评字〔2021〕第C102号报告,非流动资产总额(18.3623亿元)占比资产总额(20.1263亿元)超过90%,但有关土地、道路的现场勘察记录、土地证抵押登记信息、土地查册资料等现场调查记录均未在评估工作底稿中予以体现。

  (二)评定估算缺过程或评估结论依据不足。粤嘉评字〔2021〕第C003号、粤嘉评字〔2021〕第C032号和粤嘉评字〔2021〕第C069号报告缺少与评估方法对应的交易案例记录、案例比较分析过程以及评估值计算过程。其中,粤嘉评字〔2021〕第C032号报告属于国资法定类报告,未见评估说明,且采用的评估方法与报告中评估方法描述不符。粤嘉评字〔2021〕第C102号报告,住宅用地评估值1.4亿元未见询价记录,道路工程评估值10.1亿元未见账面分析。“其他应收款——揭阳空港机场片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账面值、评估值均为1.63亿元,询证函回函金额1.39亿元,未见有关差异金额的披露分析。

  (三)评估报告披露不符合准则规定。粤嘉评字〔2021〕第C032号报告,评估目的与业务委托合同的评估目的不一致。粤嘉评字〔2021〕第C069号报告,未按执业准则要求编写报告,未规范披露评估结果、没有评估结论有效期,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你和嘉信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认定嘉信所上述行为,属于重大遗漏事项。你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未能遵守评估准则、充分履行调查职责、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存在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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