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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03月12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4〕3号

  当  事  人:张*恒

  身份证号码:4402************10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大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对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嘉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的《广东方直恒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广东方直恒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同嘉评字〔2021〕第0025号)、《珠海高新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投资事宜所涉及的珠海朗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同嘉评字〔2021〕第0075号)、《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拟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7间子公司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同嘉评字〔2021〕第0077号)、《广州生物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投资事宜所涉及的广州市锐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格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共同持有的MRNA疫苗项目无形资产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同嘉评字〔2021〕第0328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程序缺失。同嘉评字〔2021〕第0025号和同嘉评字〔2021〕第0328号报告,在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六方面均存在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同嘉评字〔2021〕第0075号报告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五方面缺失严重。同嘉评字〔2021〕第0077号报告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等三方面存在缺失,了解、调查等职责履行不到位。

  (二)评定估算或评估结论依据不足。同嘉评字〔2021〕第0025号报告评估过程过于简单,未披露基本情况及核实情况、未见评估计算过程及分析。同嘉评字〔2021〕第0077号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案例留底资料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例状况,取值修正因素依据不足、考虑不全面、测算过程过于简略。同嘉评字〔2021〕第0328号报告采用成本法评估时,未收集相关研发费用凭证,未查询人员构成、工资标准、研发周期、研发成本项目等,未进行相关测算验证。

  (三)未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同嘉评字〔2021〕第0025号适用应当选择两种评估方法的情形,但只采用了资产基础法。

  (四)未按准则要求承办评估业务。经查,你在2021年度共签署327份报告,结合访谈情况,你表示主要参与业务承接洽谈,评估计划制定,以及报告三级复核等工作,未参与具体项目中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等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实质性评估工作。本次抽查的第0328号国资类业务报告,是你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一。在核查该报告三级复核情况时,也未见有关你复核工作的轨迹。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你和同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认定同嘉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遗漏事项。你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未能遵守评估准则、充分履行调查职责、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存在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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