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
粤财资环〔2024〕19号
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56号)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商请下拨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地质灾害)的函》(粤应急函〔2024〕39号),现将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具体项目、金额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落实《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本次下达的救灾资金,落实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此外,要组织制定资金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等,于收文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资源环境处)和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备案。
附件:1.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地质灾害)安排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