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
粤财资环〔2024〕9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56号)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商请下拨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的函》(粤应急函〔2024〕35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商请下拨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地质灾害)的函》(粤应急函〔2024〕39号),现将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具体项目、金额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用于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救灾补助,其中,洪涝灾害救助资金优先用于受灾人员应急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等。请认真落实《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应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该项补助通过2023年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列202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1100260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功能科目,洪涝灾害方向支出列“22407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地质灾害方向支出列“22406自然灾害防治”功能分类科目。
三、请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本次下达的救灾资金,落实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等,于收文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资源环境处)和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