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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2024年02月28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金〔2024〕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地市分局,各承保机构:

  为加强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粤财金〔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委金融委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委金融委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2024年2月7日     


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对承保机构在广东省内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的保费补贴资金。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各地市遴选的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按规定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保险公司等组织机构。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对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约束,根据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分领域推进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险和养殖险,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险,下同),编制安排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牵头做好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监督及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分领域监督指导各级对口部门推进农业保险项目实施。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分领域农业保险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农业保险管理工作,加强财政预算安排与农业保险发展相衔接,强化预算约束,根据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分领域推进农业保险实施情况,编制安排本级保费补贴资金,牵头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监督及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分领域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项目实施,加强农业保险发展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做好分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结算、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及各地市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承保机构优化保险产品服务,规范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及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参与推进“保防救赔”一体化建设。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有关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地市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等。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费补贴。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鹤山市除外)为1类地区;肇庆、惠州、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梅州、湛江、茂名、阳江、云浮、清远、河源、韶关市,以及江门的恩平、台山、开平、鹤山市为2类地区。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保险标的:水稻(含产粮大县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保费补贴:参保对象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3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及参保对象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原则上市级补贴比例不低于县级,下同)。

  (二)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保险标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含仔猪)、奶牛。

  保费补贴:参保对象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25%,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及参保对象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三)中央财政补贴型森林险

  保险标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费补贴:公益林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对省属林场补贴50%,对2类地区补贴3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负担30%(省属林场除外);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对省属林场补贴70%,对2类地区补贴3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及林木经营者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四)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保险标的: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省内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保费补贴:种植户负担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40%,对1类地区补贴5%;除省级财政补贴及参保对象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保险标的:家禽养殖(含肉鸡、蛋鸡、肉鸭)、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含海洋牧场、海水网箱养殖)。

  保费补贴:家禽养殖参保对象负担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40%,对1类地区补贴5%;水产养殖参保对象负担5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40%,对1类地区补贴5%;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参保对象负担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45%,对1类地区补贴5%;除省级财政补贴及参保对象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六)省级财政补贴型森林险

  保险标的:油茶。

  保费补贴:种植户负担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40%,对1类地区补贴5%;除省级财政补贴及参保对象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度补贴支持。省财政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不得固化省级补贴比例。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分领域)将本地区开办的地方特色保险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备案。省财政奖补资金与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规模、地区类别及补贴资金结算进度挂钩,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会省财政厅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中央奖补资金纳入省级统筹,按有关规定使用。省级每年可从中央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保险方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及保险监管部门制定全省农业保险总体方案。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林业及保险监管部门参照总体方案实施原则和标准,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风险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完善、细化具体险种的保险责任、保额、费率,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提高保费补贴资金效益,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地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对3-5年周期内赔付率较低或较高的险种及时调整费率,通过费率机制逐步体现风险差异,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历年实施具体险种情况,结合标的实际生产成本,确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各地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其中油茶保险参照种植成本和预期收入的不同,按照油茶树体和油茶鲜果两部分同时投保。油茶树体原则上为树体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数目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油茶鲜果原则上为鲜果预计产量的预期收入。

  农业生产总成本等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省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市和承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粮食生产安全,适当调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对于超出标准的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额外保费,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第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具体名称、保额及位置,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等。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按规定储备农业保险项目,根据财政预算,科学测算保费补贴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保费补贴资金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与农业保险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建立本级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按季度与承保机构结算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各地申请与承保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首月5日前,承保机构向市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提交上季度保费补贴结算申请材料,承保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承保机构申请材料的汇总审核工作。每季度首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汇总审核申请材料情况,分领域填报《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结算申请表》,附件1),提交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分领域汇总各地提交的《结算申请表》,于每季度次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附件2)。省财政厅根据《拨付申请表》,将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安排给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将上季度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账户,并将拨款信息反馈各地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反馈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信息,组织做好与承保机构对账工作。各承保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统计、确认和对账工作,确保账账一致。

  第二十五条 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领域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不含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表》《省级补贴险种情况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不含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测算表》(附件3、4、5、6、7),附资金结算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资金结算报告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或中央单位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保机构出具的保单明细表(参考附件8),汇总数据应与附件1、2同类数据一致。

  (二)财政、农业农村或林业部门拨付至承保机构的拨款清单或明细表,汇总数据应与附件1、2同类数据一致。

  (三)其他需要进行说明的情况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汇总各地市提交的相关材料,形成资金结算汇总报告及汇总表格,于2月28日前提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分别填报下一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测算表》提交至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材料的审核,严格确认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农业保险项目,各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结合本区域统计年鉴有关生产数据对承保面积(数量)进行技术核实,对存在数据虚假、逻辑不符以及其他不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情形的,交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费补贴资金结算以保单级数据为基础,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由各市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留存。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保费规模较大的县级区域可探索开展自行遴选。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森林险种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其他险种(不含森林险)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各地应在与承保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预算约束管理要求,引导本地区农业保险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包括: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五)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参保对象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参保对象的投保信息,并由参保对象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农业保险大数据和承保(协保)队伍建设,提高对承保标的的核验质量和效率,严防重复投保、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承保机构对承保理赔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或多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各级部门和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三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承保机构原则上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为市、县林业部门和国有林场的,承保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转账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赔偿保险金后,应作为收入纳入当年单位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投保区域的生态修复等项目。被保险人应于每年年末将当年保险金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分领域开展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自评表》(参考附件9),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承保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填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附件10),附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扫描后提供PDF电子格式文件),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其他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部门、承保机构在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省委金融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委金融委办公室、国家金融管理监督总局广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2〕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

     2.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

     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4.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表

     5.省级补贴险种情况表

     6.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7.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测算表

     8.农业保险保单明细表

     9.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自评表

     10.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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