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23〕107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69号),现核定你市(县)2023年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附件1),此前已以粤财预〔2022〕93号文提前下达部分资金,此次清算下达资金列入2023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02)”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通过“数字财政”系统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和指标,各地财政部门要在本地“数字财政”系统接收并确认项目和指标数据,接收情况纳入考核通报。
二、补助资金的下达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严格执行粤财预〔2020〕69号文及有关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分配拨付至镇(乡)财政部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请各地财政部门年底前将2023年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部分)具体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2023年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分配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