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23〕111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现预下达2023年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列入2023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6)”预算科目。
二、省财政通过“数字财政”系统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和指标,各地财政部门要在本地“数字财政”系统接收并确认项目和指标数据,接收情况纳入考核通报。
三、本次预下达的2023年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后续将根据我省新修订的《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进行清算。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各地级市财政局要按时足额将资金预下达至有关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