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农〔20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广东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3月27日
广东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牵头组织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广东省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省级项目审查筛选、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及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项目申报,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做好实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其他财政部、水利部明确的水利发展重点工作。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每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安排文件和任务清单管理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本地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年度总金额的5%。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六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鼓励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 省水利厅在组织编制涉及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解下达
第八条 省级采取项目制和因素法等方式分配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并与上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采取项目制方式分配的资金,综合我省纳入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项目成熟度、财政部下达的任务清单、中央补助政策以及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统筹安排。
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根据各县(市、区)任务量(投资额)、基础资源数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并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我省水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政策绩效因素(权重10%),结合市县财力情况,以县(市、区)财力分档分级系数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上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政策绩效因素结合目标任务因素加权测算。
某项工作任务支持X县(市、区)的补助金额=该项工作任务对应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X县(市、区)该项工作任务全省占比*X县(市、区)政策调节系数。
其中:
地区差异:根据广东省区域发展情况和地区财政差异情况。划分为四档。其中,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重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第二档为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第三档为珠三角财力相对薄弱县(市、区);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四档分别赋予系数1.2、1.0、0.8、0.6。
第九条 省水利厅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主动研究谋划中央水利发展资金补助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衔接,制定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及各地级以上市绩效目标,优先突出保障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政策任务;省财政厅加强资金统筹分配和审核。
省水利厅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含提前下达)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文件的20日内,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绩效目标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文后的10日内,审核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将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至有关市县。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文件后,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明确的具体项目和资金额度,在30日内下达到相关县(市、区),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资金分解下达文件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应在每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将项目台账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对下级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的指导,及时将中央水利发展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应按照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区域绩效目标后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复核后联合省水利厅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同时,省财政厅批复下达地市区域绩效目标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需调整和完善年度绩效目标的,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在当年8月31日前联合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同意后,于当年9月30日前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市、县水利部门对照省级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市、县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省水利厅在此基础上审核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材料,经省财政厅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在资金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等省级预算单位组织实施本办法支出范围内的项目相关支出,通过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本实施细则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规定或举措,进一步加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广东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61号)同时废止。《广东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农〔2018〕312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