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古楼工区东巷20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平
被投诉人: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501、503、504、505、506房
投诉人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省职教城(清远)校区‘社会培训住宿用房+教师周转公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0001-2022-48145)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投诉人于2022年12月5日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依法处理本项目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商务技术评分评错情况存在异常一致,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而是进行了事先协商评分。
采购人答复称:收到投诉人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经核,最终投诉人综合得分为74.54分,排名第三,所有有效投标人排名顺序不变,本项目评审结果不变。目前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评审专家系从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评审,未受到任何外界干扰。其中,本项目样品采用盲评方式进行。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1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经界定,评标委员会在原评标阶段已知悉投诉人的营业执照进行了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变更,不存在企业变更影响评分因素的情形。至于“管理体系认证及环保认证情况”(8个认证证书),部分认证证书跟经营场所息息相关,且招标文件明确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要求。原评标阶段,投诉人认证证书只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QC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四项证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复核,评标委员会核查平台系统,投诉人企业信息变更后存在“只就部分证书进行重新更换”的现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提供证书存在瑕疵。同时网站系统未查询到投诉人变更前的“环境标志国际标准III型环境标志证书”的相关信息,且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截图证明;“低VOCs家具产品认证证书”网上系统查询结果为暂停状态,且投诉人投标文件证书编号与其提供的查询截图不一致,上述两项证书被认定为无效证书。鉴于投诉人变更前“智能制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网上系统查询结果为在有效期内,评标委员会调整为可参与评分计算。因此,投诉人有6个证书复核评审细则要求,参与评分计算,有2个不符合评审细则要求,不参与评分计算。最终投诉人商务得分由18.4分调整为23.4分,总得分由69.54分调整为74.54分,综合得分排名不变,仍排第三名。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省职教城(清远)校区‘社会培训住宿用房+教师周转公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0001-2022-48145),采购人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采购预算为323.0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11月3日组织开、评标;11月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广州市优尚家具有限公司;11月21日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修正了投诉人的商务得分,但中标结果未改变。目前,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3.详细评审商务部分管理体系认证 (8.0分)规定:“1、投标人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2、投标人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3、投标人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得2分;4、投标人获得智能制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情况,得2分;注:认证需包含但不限于:家具类等;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及网上查询截图(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www.cnca.gov.cn)加盖投标人公章”。环保认证情况(12.0分)规定:“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3分;2.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具有CQC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得3分;3.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具有环境标志国际标准Ⅲ型环境标志证书,得3分;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具有低VOCs家具产品认证证书,得3分;注:认证需包含但不限于:家具类等;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及网上查询截图(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www.cnca.gov.cn)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投标人提供产品制造商的证书,需同时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证书”。
投诉人响应情况:关于“环境标志国际标准Ⅲ型环境标志证书”,投诉人在投标文件第268-270页提供了《ISO14025环境标志国际标准III型环境标志证书》(证书编号:GEC-20210419025A)以及该证书在“全球环境合作认证中心环境标志专业委员会”的网上截图,但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网站提供有效截图证明。关于“低VOCs家具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人在投标文件第271-276页提供了《低VOCs家具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EC2021CVP03202096)以及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的查询截图,但该查询截图显示的证书编号为CEC2020CVP032000050,与其提供的《低VOCs家具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EC2021CVP03202096)并不一致。
本项目评审报告载明:投诉人原技术得分为35.4分,商务得分为18.4分,评审总得分为69.54分,评分排名为第三名。经查看本项目评审录音录像,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或进行协商评分的行为。
本项目协助处理质疑情况:经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质疑阶段核查,认为投诉人企业信息变更后存在“只就部分证书进行重新更换”的现象。“智能制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调整为可参与评分计算。同时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未查询到投诉人提供的“环境标志国际标准Ⅲ型环境标志证书”,且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证书的有效截图证明;“低VOCs家具产品认证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为暂停状态,且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证书编号与其提供的查询截图不一致,上述两项证书被认定为无效证书,不参与评分计算。因此,复核后投诉人技术得分不变(35.40分),商务得分纠正后为23.40分,评审总得分应为75.54分,排名第三;所有投标人排名顺序不变,本项目的评审结果不改变。
经查阅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未发现投诉人提供的《ISO14025环境标志国际标准III型环境标志证书》(证书编号:GEC-20210419025A);投诉人提供的《低VOCs家具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EC2021CVP03202096),现显示证书状态为“有效”,信息上报日期为2023年1月5日。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该投诉事项,结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内容,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组成合法,另查本项目评审报告、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等资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评审专家存在投诉人所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存在事先协商评分的违法行为。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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