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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01月03日 来源:本网

粤财科教〔2022〕261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规范和加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广东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26日    


广东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规范和加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省级场馆以及政府举办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市县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给予补助的资金。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市县各级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管理,牵头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补助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组织实施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和绩效管理。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以及配合省财政厅开展财政评价。

  第六条 市县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本地区补助资金划拨、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免费开放单位职责

  (一)免费开放单位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实施免费开放相关工作,落实免费开放相关内容和措施,完成预定的工作目标。

  (二)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

  (三)配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工作,向同级文广旅体局和财政局报送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标准

  第八条 补助和支出内容。

  (一)补助范围:补助资金主要补助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市县“三馆一站”,以及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定的省级场馆。

  (二)支出内容:补助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其中:

  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流动美术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流动文化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文化骨干辅导,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个数。

  第十一条 现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2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6.5万元。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可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基本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按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级机构的,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机构的,由省财政统筹中央与省级资金,与市县财政分档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至第四档,分别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85%、65%、30%支出责任。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6市,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上述因素分配下达。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补助资金额度=∑[某地(市、区、县)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因素数额×基本补助标准]×广东省财政分担比例。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最新馆站数据,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二上”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一年度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至用款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单位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自评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12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广东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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