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62号
当 事 人:曹*玲
身份证号码:4310231981*******5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江大道****号****学院****-****-****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东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在广东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挂名执业期间,以你名义出具的广州大恒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19〕第0253号)、广州跃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137号)、广东锦鑫标识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065号)、广东省欧度利方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147号)、广东合电通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验资项目〔2020〕第0104号)等5个项目的验资报告,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未关注验资截止日前股东投资款转出情况及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余额情况,审验程序严重不到位,审验证据严重缺失,验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5家被审验单位验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均为广州黄埔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开设,经向该开户银行延伸取证,5家被审验单位的投入资金均在投入当天就已经全部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验资账户的余额在验资当天均为0。
以上事实有以你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以及你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2年12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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