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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3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的通知

2022年12月22日 来源:本网

粤财资环〔2022〕138号

梅州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资环〔2022〕124号)、《关于审定2023年广东南岭山区韩江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计划的请示》(梅市修复办报〔2022〕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南岭山区韩江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2023年中央资金安排意见的函》(粤自然资函〔2022〕1257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3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具体额度及科目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市(县、区)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分配拨付。

  二、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广东南岭山区韩江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列“2200106  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列“51301 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同时,请加强省级资金整合力度,对于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安排的省级相关领域财政资金,请你市加强统筹,按照“职责不变、渠道不乱、资金整合、打捆使用”的原则,集中财力支持广东南岭山区韩江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

  三、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方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资环〔2022〕21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将资金用于旅游开发、景观建设等与生态保护修复联系不紧密的或与实施方案无关的项目建设,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同时,做好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对资金及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财政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适时对工程完成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并每半年报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及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进一步细化绩效目标,参照中央做法,请你市将区域绩效目标及时分解下达至具体县(市、区)。各地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及生态环境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安排表

     2.2023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总表(第一批)

     3.2023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明细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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