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2〕29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报送2023年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分配方案的函》(粤中医函〔2022〕286号),现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金额和列支科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分配拨付。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级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三、请各市、县(市、区)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7),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在收到补助资金的6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此次下达的省财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9其他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直达基层。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总表
2.提前下达2023年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行动资金分配明细表
4.提前下达2023年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行动资金任务基数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