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通知
粤财工〔2022〕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9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按照《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预分配方案的函》(粤能电力函〔2022〕829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具体金额、科目和绩效目标见附件1-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分配拨付。在年度执行中,将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实际建成数量据实清算。
二、资金收入列2023年“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11001 能源节约利用”科目。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提前下达分配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0日